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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雇凶杀情人分尸被判死刑(图)

煤炭资讯网 2008-6-20 14:15:06社会扫描

大二女生雇凶杀害情人分尸案3人获死刑(图)
昨日,张超受审时忍不住哭了。 记者张悦/摄

大二女生雇凶杀害情人分尸案3人获死刑(图)
5月27日庭审中,张超当庭磕头谢罪。

大二女生雇凶杀害情人分尸案3人获死刑(图)
案发多日后,沉尸的河边还有一堆使用过的橡胶手套。

大二女生雇凶杀害情人分尸案3人获死刑(图)
犯罪嫌疑人张超的宿舍。东方早报记者 于松 图

  首席记者段曌红 昨天下午,震惊全国的女大学生杀人碎尸案,在丽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女大学生张超及其男友谢宏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帮凶”陈光吕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超、谢宏、陈光吕都表示不服,要提出上诉。张超的辩护律师表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我们肯定要上诉!”

  见财起意预谋抢劫

  丽江市中院经审理,对张超、谢宏、陈光吕的作案动机、经过等情况进行了认定,通过判决为大家再现了一个谋财害命、拿到钱后还痛下杀手、残忍分尸的惊魂暗夜。

  张超2007年5月与谢宏相识后恋爱,并在外租房同居。同年6月,木鸿章到“天上人间”夜总会玩耍时,与在此兼职做服务工作并化名为杨乐的张超认识,后木鸿章常邀张超见面、吃饭、会友,还先后送给张超价值2万余元的钱物。

  谢宏从张超口中得知木鸿章的情况后,即生歹念。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时,谢宏谎称丽江有人欠他钱,请陈光吕帮忙,陈当即答应。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即请假乘当晚的夜班车赶到丽江。

  之后两天,谢宏带陈光吕按计划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两张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

  3人劫财杀人毁尸

  19日下午2点左右,张超用谢宏交给她的一张手机卡与木鸿章频繁联系,邀木鸿章约会。当晚8点左右,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3人所在的出租房附近,张超下楼将木鸿章接到房间,被躲在门后的谢宏用刀逼住,陈光吕用绳子将木的手脚捆住并用毛巾堵嘴,从木身上搜出2000余元及一张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及车钥匙等,并将木的手机关机。

  经谢宏持刀逼木鸿章说出银行卡密码及卡内金额后,谢宏继续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同骑一辆自行车到事先踩好点的柜员机,蒙面取出银行最高取款限额2万元。

  张超按谢宏与其策划的步骤,以怕木鸿章报案为由,出面动员陈光吕杀害木鸿章。随后,谢宏、陈光吕用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抬进卫生间。为抛尸方便,3人将木鸿章肢解成260余块,装入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中,搬运到木鸿章的越野车上,并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块,由谢宏驾车,共同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

  3人返回途经三家村转台时,已是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张超、陈光吕在此下车,乔装打扮后,仍由张超操作在附近的柜员机再次提取现金2万元;谢宏则将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因找不到出租房钥匙,3人会合后到酒店住宿。

  20日一早,谢宏叫房东开了出租房门后,3人对出租房进行清扫并分赃。除陈光吕分得1.3万元外,其余2.9万元归谢宏、张超。当天,陈光吕将木鸿章的衣服、电脑等物品装包携带至昆明抛弃;谢宏将部分作案工具毁弃,于22日再次清扫出租房后,带着张超的物品及两人分得的赃款前往昆明。

  2007年12月23日,张超在丽江被调查;25日,谢宏、陈光吕在昆明被抓获。

  指控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

  庭审中,3人的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对抢劫罪都提出异议,认为3人应是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对此,法院认为,谢宏出钱并带陈光吕购买作案工具、观察银行柜员机所在地点、使用暴力逼问出密码取款、勒死被害人后肢解抛尸、再取款、然后分赃、毁弃所有作案工具、携款逃离,直到被关押后,谢宏仍传递纸条叫张超翻供,并将罪责推给陈光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判定这是谢宏、张超、陈光吕精心策划和准备,并周密实施的为劫取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3名辩护人所持抢劫罪名不成立,应定非法拘禁罪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定性不当”而未予采纳。“本案中,3人勒死被害人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害被害人而使用暴力,而是为了达到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3人杀人碎尸的行为完全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其杀人行为完全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为此,本案宜定抢劫罪,对3名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同时,针对被害人当天遭暴力抢劫且被杀害的整个过程而言,被害人在本案中只是3名被告人实现其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被侵害的对象,并无过错责任。

  3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据此,法院认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杀人手段,先后劫取被害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和价值2万余元的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因其犯罪情节、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故对3名被告人均应依法严惩,但对受谢宏、张超所邀约而积极参与作案的陈光吕在判处极刑时,不属必须立即执行的对象。”丽江市中院于是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解析四大疑团

  此案中,张超、谢宏、陈光吕的辩解留下很多疑团。昨天,法院一一解析了这些疑团,让大家再次看清3人互相推诿、妄图逃避处罚的真实嘴脸。

  “我们并不想杀他”

  庭审中,张超、谢宏、陈光吕一再表示“我们当时真不想杀他”,张超甚至当庭跪下向受害者流泪道歉。他们之前真没想过要杀人吗?

  法院解析:谢宏出钱并带陈光吕购买作案工具、观察银行柜员机所在地点、使用暴力逼问出密码取款、勒死被害人后肢解抛尸、再取款、然后分赃、毁弃所有作案工具、携款逃离,直到被关押后,谢宏仍传递纸条叫张超翻供,并将罪责推给陈光吕等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判定这是3人精心策划和准备,并周密实施的为劫取木鸿章的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抢劫行为。

 张超是否真被强奸

  庭审中,张超、谢宏一再口口声声地说,之所以非法拘禁木鸿章是因为木之前强奸过张超,答应给张超5万元却只给了一万,是为了讨债而绑人。

  法院解析:通过张超于案发当天与被害人的10余次手机联系相会及被害人驾车前往赴约的表现,证明被害人对张超没有防范意识,两人之间亦无仇恨,张超正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一心理积极参与作案,并无张超被强暴后而“索债”的事实及理由存在。

  为何不全部取走卡内存款

  “当时我们真不想杀他,真没想要抢他的钱。如果我们真想抢钱,为什么不把他银行卡里的钱全取走?”这是庭审中,张超对于抢劫罪指控的反驳。

  法院解析:经查,他们未将木鸿章银行卡内的钱全部取走的主要原因在于,从银行的柜员机取款,每天最高限额只是2万元,且有监控设施。再加上案发次日张超、谢宏即知道被害人亲属及朋友均在四处找寻被害人,并从通话记录、银行存款等方面加以分析,故3人怕罪行败露而不敢再次提取银行卡内余额。

  到底谁是主谋

  庭审中,3人在抢劫杀人问题上都强调自己不是主谋,而是受他人指使。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主谋?

  法院解析:经查,3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使用引诱、刀逼、捆绑、残杀等方法劫取被害人数额巨大的钱财,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不宜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谢宏组织指挥,起核心作用;张超积极主动,起关键作用;陈光吕积极参与,起重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

  扫描三大恶脸

  谢宏(又名谢红):现年25岁,高中文化,景谷县农民。

  指控: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当庭辩解:我痛心女友被强奸,才咬紧牙关做这件事。开始时并没想杀他(木鸿章)。当天他被带到房间后我没用刀子逼他,只是用言语骂他,只想教训他一下。后来陈光吕说放走他会对张超不利,还会报警,要把他打晕。没想到用力过猛就打死了。我认罪服法,请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指控抢劫罪名不成立,他们是为了讨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量刑时要考虑各被告人的作用及责任;且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谢宏是初犯,可以不被判死刑的,不应判处死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谢宏案发前与张超同居并待业,应知道张超与被害人有来往,并了解被害人有经济实力,特别是通过其指使张超翻供、事先邀约陈光吕、出钱购买作案工具、驾车抛尸、清扫作案现场、将张超与其分得的赃款带走等具体过程,充分证明谢宏不是想教训被害人,而是组织张超、陈光吕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判决: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超(化名杨乐):现年20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经济系工商管理专业2006级学生。

  指控: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当庭辩解:因木鸿章强暴了我,只想要回他承诺给我的钱,并未提出要杀死他。取到钱后我曾说放了他,我从卫生间出来就发现人已死了。我认罪服法,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年迈的情况,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辩护:指控张超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准确,应定非法拘禁罪;指控张超与被害人“长期交往,关系暧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张超只是为了要回被害人承诺给其5万元中的4万元和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张超也是受害者,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在杀害被害人过程中,张超并没动手,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该案的发生,学校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院认定:通过张超于案发当天与被害人的10余次手机联系约会,及被害人驾车前往赴约的表现,证明被害人对张超没有防范意识,两人之间亦无仇恨。张超正利用了被害人的这一心理积极参与作案,并无张超被强暴后而“索债”的事实及理由存在。

  判决: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光吕:现年22岁,初中文化,宜良县农民,被捕前系某卷烟厂临时工。

  指控: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当庭辩解:来丽江前只知道是要讨债,要知道是杀人根本不会来,我也不缺钱花。杀人是张超提议的。案发当晚,被害人进入房间后,谢宏用刀逼住被害人,我搜出银行卡后,谢宏逼被害人说出密码。之后我和张超去取钱。钱取回来后,谢宏与张超在卫生间说话,之后张超告诉我要把木鸿章杀掉,谢宏我俩就用绳子勒死了他。请法庭给予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律师辩护:对指控陈光吕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定性抢劫罪不当。陈光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帮朋友索债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陈光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是提议杀人的倡导者,也不是主张杀人的策动者和积极拥护者。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量刑时考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陈光吕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通过陈光吕受邀到丽江后随谢宏购买作案工具、观察取款地点、直接参与勒死被害人、陪护张超先后两次取款等行为,证明陈光吕不是在帮忙“讨债”,而是积极配合谢宏、张超抢劫谋杀。

  判决:陈光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 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都市时报 编 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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