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延续、变更和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煤炭资讯网 | 2008-5-25 17:59:36 西北扫描 | ||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现就煤矿企业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遗失补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条件 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3)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采矿设计; (4)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监测监控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6)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7)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8)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9)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2)有符合规定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本矿图和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3)有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乡镇煤矿企业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3)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4)矿井的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依法验收合格; (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6)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畅通;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 (11)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12)在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3)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及批准文件; (4)采矿设计(含设计图纸)及批复文件; (5)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6)矿井生产系统(包括通讯系统)验收批复文件; (7)环保措施批复文件和验收文件; (8)矿井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及批复文件; (9)相关生产系统的文字说明; (10)按煤矿隶属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 核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及实有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 (11)矿井实测、符合规定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12)其它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2、乡镇煤矿企业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3)采矿设计(含设计图纸)及批复文件; (4)矿井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批复文件; (5)矿井生产系统(包括通讯系统)验收批复文件; (6)环保措施批复文件和验收文件; (7)相关生产系统的文字说明; (8)按煤矿隶属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核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及实有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证书复印件; (9)矿井实测并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 (10) 在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开采的矿井还需提供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的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其它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二、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延续条件 1、矿井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持有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2、有近期核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 3、按矿井隶属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对矿井的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通讯(井上、井下,矿内、矿外)等生产系统验收合格; 4、按矿井隶属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对矿井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以下简称“三图”)现场审查合格;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提交资料 1、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3、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核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及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4、矿井生产系统现场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见附件5); 5、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6、其它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三、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凡是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矿井必须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有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一)变更生产能力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使矿井能力变化的应提供采矿设计和设计批复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文件、环保验收批复文件、生产系统验收文件、实测的矿井“三图”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能力核定使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提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批复文件。 (二)变更井口坐标 井筒功能发生变化的矿井应提供同意变更井筒功能的批复文件和变化后验收合格的批文。 新建井筒的矿井应提供设计方案及批复文件、验收合格的批文。 (三)变更开采范围 提供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图纸(图纸上标明变更前、后的开采范围)。 (四)变更矿井名称和工业广场地址 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变更开拓方式、提升方式、运输方式、通风方式和采煤工艺 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设计、设计审批及现场验收合格文件。 四、遗失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丢失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原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二)提交资料 1、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4); 2、煤炭管理部门的证明及媒体上发布的原煤炭生产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五、办理程序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矿井,应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矿井应及时提出申请。 (二)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补办的资料,按煤矿隶属关系经由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现场审查核实,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颁证机关审查办理。 六、要求 (一)上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上报的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补办的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审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署意见,不得推诿、拖延。 (三)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对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补办的申请资料和矿井生产系统、相关图纸现场验收和核实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四)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延续、变更和遗失补办的申请表统一由省煤炭工业局印制。有关材料必须规范填写,不得涂改。矿井“三图”必须全面反映真实情况,图实相符。 (五)煤炭管理部门(矿务局、公司)要严格审核矿井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报。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矿井,需要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内容而未申请变更且涉及安全生产的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最新一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年检结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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