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中国特色的离婚与换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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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5-14 14:07:09社会扫描 | ||||
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庙是“神仙”的居所,是神权的“大本营”,谁要是把这么神圣的地方给拆了,岂不是冒天下之大不韪?而破坏一桩婚姻竟比拆除十座庙的罪过还大,“上纲上线”到了如此程度,谁还敢再提离婚? 话虽如此,但对于整日间与柴米油盐酱醋茶打交道的寻常百姓来说,过日子才是实实在在的,婚姻大事不能凑合。因此,勇于向“神圣的婚姻”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我收藏的票证当中,“离婚小系列”就占了一个不小的比重,从离婚的法院出庭证到法院判决书,到正儿八经的离婚证和离了再结的复婚证都有。这些东西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才出现,巧的是那时不少的庙确实被拆了或改作他用,老百姓把庙里的神仙和地主老财一块儿斗倒了。老百姓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人民政府也反对旧式婚姻。我眼前的“离婚小系列”就产生在这种社会背景下。 1950年5月, 武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主持庭外和解离婚的裁决笔录。离婚的一对男女年龄都不大,看来已颇受“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思想的影响。 1955年山东省平安县人民政府签发的离婚证。左下角的文字表明此证归男方保管。 下面就是一张法庭的离婚判决书,别看这张判决书寥寥数字、“其貌不扬”,但字里行间却饱含深意,颇值得玩味: 女方在男方家中存有的东西,计粗布棉衣一身、夹袄一件、袍皮一个、门帘一个、洗脸盆一个、镜子一对、茶碗一对、纺线车一辆、筛子一个,全部由女方带走。 这就是一个农村妇女的全部所有,在当时有着广泛的普遍性。 这张离婚判决书上还有个“好玩”的地方,请大家注意一下那后面的文书印章,从上面往下排列,分别是县长、司法科长、科员。像离婚这样的大事情,当时需要“三级负责”,需要县长亲自出马。之所以搞得如此隆重,大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在过去,婚姻被称为终身大事。因此,结婚是大事离婚也是大事。县长是一县之长,自然是抓大事的,那么管离婚这样的“大事”就顺理成章了。另外,这份判决书上面的时间是1950年5月20日,新的政治机制刚开始运转,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还很不完善。当时的县长,管的事大概不比旧时的县令少,司法行政家务事事事关心,所以亲手批示离婚判决书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了。 其二,上世纪50年代初期,经济发展不像今天这样活跃,各地县城大概只有农业、手工业和零星的商业,县长也就不需要“日理万机”。以前称县官是父母官,“父母”管离婚不正是天经地义的吗?岂不是更得民心顺民意? 关于这张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根据,我们还可以从“边区离婚证”上去找答案。 晋冀鲁豫边区离婚证书。 这是一张空白离婚证。这张空白离婚书上面附有《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条例表明:家庭暴力,疾病,失踪,感情不合等因素均可作为离婚原由,由此可见,当时的边区政府已经在试图推行民主自由科学的现代婚姻观。条例里“第五章第17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方得请求离婚”,其中的“一”表明“未经离婚即与他人有订婚或者结婚之行为者”,这就是现在所说的重婚。条文里没有说重婚有罪,只是说可以申请离婚。因为法律离不开现实,现实情况是旧社会曾允许一夫多妻,如果说当时就搞“重婚罪”的话,那个打击面可就大了。 这张由上海市寿成区人民政府签发于1956年4月的复婚证,不忘提醒这对夫妻破镜重圆后应“互爱互敬和睦团结,同心协力劳动生产”。 不管怎么说,离婚这个词的出现就是社会的进步。旧社会只有“休妻”的说法,妇女只能等着人家来“休”,自己是没有“离婚权”的。前面那张判决书上的女主角恐怕就是早期享受这种权利的妇女中的一员:她尝到了“男女平等”的滋味,再也不用“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如果把家庭比作一个企业的话,新社会毕竟还是进步了,既允许男的“解聘”女的,也允许女的把男的给“炒了”。 卖妻文书 关于买卖婚姻的记载,最早见于《礼记·曲记》中的“非受币不高不亲”。在中国古代,这种买卖婚姻其实是合理合法的,历代的旧制度都把收受聘财作为订婚的条件。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男方必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罗马市民法以买卖婚姻为成立“有夫权的婚姻”(即妻子财产完全属于丈夫所有)的三种方式之一。由此可见,买卖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在过去很普遍。这种现象说到底跟经济状况是分不开的,总的来说农村比城市严重,旧社会比新社会严重。 旧社会穷人穷得卖儿卖女,拿自己的儿女去换粮食,我们现在说他们太狠心,其实那都是出于无奈,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他们能不心痛吗?与其自己和孩子都饿死,还不如让孩子找个地方逃命,自己也可以用这笔钱“养命”。想想在连孩子都能买卖的旧社会,这买卖婚姻又算得了什么? 1944年,伪蒙政权下的卖妻婚书。 下面这张卖妻的文书是在一张婚书范本上填充的,红色文字是婚书上原本印好的文字,黑色文字是买卖双方填充的内容,显得不伦不类。本应填写结婚双方姓名年龄籍贯的空格却填上了卖妻与买妻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应填结婚双方八字的空格却填上了交易日期;在婚书上又硬添加一些文字,说明买卖关系。(原证无标点,标点是笔者所加): 卖妻姓名×兴发,年岁三十八,籍贯萨县新营,成纪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时诞生。今订聘将原配潘氏卖与之×凤山名下为室。娶妻人姓名×凤山,年岁三十三,籍贯崞县人,于成纪七三八年四月九日x时诞生。今许配继将×潘氏本身之卖与×凤山名下为室。业经双方同意。特此证明。证婚人×礼,介绍人×兴宽,代书人×顺秃,主婚人×兴发,结婚人×凤山。 成吉思汗纪元七三八年四月九日 这个卖老婆的家伙大概与穷字不沾边,因为这位卖老婆的仁兄还能当上堂堂的“主婚人”!你想呀,谁家愿意请一个叫花子主持婚礼?他一定是个有头有脸的“文明人”,“文明”到把老婆当商品的程度。此人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的老婆卖给了别人,而且还不失时机地进行“售后服务”,就像我们常说的“扶上马又送一程”————他自己还亲自给买家当“主婚人”,真是送佛送到西天。这事按说是够滑稽的了,可这么离奇的事实实在在写在纸上,让你不信还不行。再看看那正儿八经的官方行文和大红公章,决不是偷偷摸摸,更不是羞羞答答,而是地地道道的“公开转让”,买卖两家皆大欢喜。 这张特殊的结婚证上的时间也特殊,是成吉思汗纪元738年4月9日(公历1944年)。这种纪元使人想到了蒙古族,再看看那上面不伦不类的四色旗,有点儿像伪满又不是伪满,那时正处在抗日战争的末尾,猜想可能是蒙奸的傀儡政府干的,后来一查果然是所谓的“蒙古自治邦”。 1943年, 汉蒙通婚的文书。单看右下角处的“日察如一”,便可知这又是日傀儡政权下的产物。 让我们再看看另一张结婚证吧,它和上一张“卖妻证”一样,都“出身”于日寇傀儡政府,同是成吉思汗纪元,上面的“察南政厅”就是察南自治政府的一个“厅”。这些就不多说了,咱们还回到婚姻的话题上,我最感兴趣的是上面有显眼的“民族交欢”字样。显然这是蒙汉通婚的产物,他们为什么如此大肆宣传蒙汉通婚呢? 我想起了清宫题材的电视剧,那孝庄皇后竟不是满人而是蒙古人。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的政权里,蒙古姑娘竟成了宫里的“半边天”,世世代代“承包”着他们宫殿的另一半。这当然不是“买卖婚姻”,可里面总让人感觉有点“交易”成分。因为身后的蒙古大草原是“亲戚”所在,满族就名副其实地后顾无忧了。两个民族通婚带来了两个民族的和平共处,“民族交欢”的好处就不言而喻了。满蒙这种民族政策,必然影响后代,上行下效自然也影响到民间。蒙古人以前跟满族人好,后来又跟汉族人好。在大草原上“一家两制”的事屡见不鲜,汉人家里有“蒙半天”,蒙人家里有“汉半天”。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1949年以后少数民族身份特别吃香:上学、当兵、招工、提干都有优惠,娶蒙古姑娘嫁蒙古丈夫有的是好处,生个孩子就可以随少数民族享受优惠,沾民族政策的光,民族团结倒也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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