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而立随笔:罢工,法无禁止即许可 | |||||
煤炭资讯网 | 2008-4-15 8:30:18 要闻 | ||||
11日下午,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给大会的书面发言中提出,罢工是市场经济摆脱不了的规律,也是目前社会能够接受的最好办法,深圳要思想解放就应该甩掉这个思想包袱。他同时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层面应当对罢工作出相应的规定。(《南方都市报》4月12日) 当下,“罢工”确实还是一个敏感的词汇,说者心惊,闻者色变。其实,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现象,但凡一个国家不论姓资姓社,只要有雇佣关系,就有劳资矛盾,就避免不了罢工现象。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劳资双方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发生尖锐对立之时,处于弱势的劳方只能通过罢工来达到同资方的平等对话,实现对资本的制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早在1956年,毛泽东在一次党的会议上就提出:“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无非是矛盾。”可见,即使是在普遍认为人民思想觉悟最高的全国解放初,罢工现象就一直存在。事实上,罢工现象近60年几乎没有断过。 现有资料显示,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28.86万、26.84万、31.03万、49.56万,五年中增加了一倍。可以想见,这十几年来,罢工人数只能大幅度增加不会有减少。罢工的原因或是因为劳方的规章制度苛刻,工人无法适应,或是侵犯人身自由,比如非法搜身,更多的是收入过低,要求增加工资。由此可以看出,罢工,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主张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无关政治。 都说1975年修改后的宪法是一部最“左”的宪法,但偏偏这一次修宪将“罢工自由”写了进去,这当然是毛泽东1956年那一次讲话的结果。然而,遗憾的是,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又取消了这个规定。应该说,“法无禁止即可行”,既然现行宪法未对罢工设限,就不应该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罢工往往同“闹事”联系在一起,同“破坏正常生产秩序“联系在一起,同反政府联系在一起。一个原本劳动关系、经济范畴的事,硬生生地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一个人有劳动的权利,也应该有不劳动的权利,这是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当单个的自然人同强大的资方博弈,力量不对等,处于下风时,联合有同样利益诉求的人,利用罢工这种激烈手段,与资本强势对峙、抗衡,在斗争中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人的天性使然,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种基本权利是不应该受到指责和限制的。 近日,东航云南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等地的14个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返航,其实就是一种“罢飞”行为。尽管这种以“绑架”乘客为“人质”,要挟管理方的方式令人不齿,但不也说明当事双方力量不对等,工会等组织起不到为飞行员争取权利,搭建对话平台的维权窘境吗?如果,法律明确赋予他们罢工的权利,他们完全可以以罢工的名义向公司施压,在得不到回应时再“罢飞”,这样,至少不会“不宣而战”,乘客的利益不受损,双方也不会落到两败俱伤的地步。 无疑,罢工是一个激烈的行动,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方利益诉求通道不畅时,罢工是无可奈何的选择,也是最得力甚或最有效的武器。正如王同信把罢工现象形象地比作“夫妻打架”,劳资利益的分化和对立是必然的,摩擦、斗争后达到利益平衡,不断摩擦、斗争,利益不断平衡,劳资关系也在逐渐改善,有什么好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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