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刘官屯矿难一审宣判 原矿长等九责任人获刑 | |||||
煤炭资讯网 | 2008-3-26 11:42:25 要闻 | ||||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刘官屯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一百零八名矿工死亡,二十九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四千八百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官屯煤矿原属河北地方国有煤矿,二00四年四月,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购买刘官屯煤矿,二00五年七月该矿更名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尚福奎采用变造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复印件的手段办理了采矿权转让手续。该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停工指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身为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朱文友作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投资人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失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文成身为通风科科长,明知该矿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而不采取措施,明知李金刚、郑建华无瓦斯检测证而违反规定安排其二人在井下检测瓦斯浓度;被告人周炳义身为调度员兼安全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定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被告人李金刚、郑建华身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瓦斯检测证就下井检测瓦斯浓度,上述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矿方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对遇难矿工进行了赔偿。 一审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尚知国、李启新、朱文友、吕学增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文成、周炳义、李金刚、郑建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尚福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同时,“一二•七”矿难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关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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