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反腐败也有“出口转内销” | |||
煤炭资讯网 | 2008-12-18 9:55:36 一事一议 | ||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旷日持久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终于在12月15日在美国和慕尼黑因西门子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刑事罚款而告一段落,西门子已为行贿案付出13.45亿美元的代价。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三家中国子公司在华均有行贿行为(12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 目前尚不清楚这宗国际大案将对国内哪些机构的哪些人员造成冲击。我们能从公共媒体上看到的,只有吉林松原医院一名放射科主任因从西门子销售人员那里受贿6万美元,而被法院在今年3月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在国内被司法处理的孤立个案,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公布的SEC诉讼书存在着明显的差距。SEC诉讼书显示,2002~2007年间,西门子TS支付了约2200万美元,给设在香港的商业咨询公司和相关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对中国官员行贿,以得到总额逾10亿美元的7个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项目。从报道中看,这些贿赂行为的发生过程,都已被美国司法部门调查得相当详实。 而我们知道,行贿与受贿是一类对偶性的犯罪。行贿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国,但美国利用其《反海外腐败法》对行贿人予以了严厉追究。而对受贿人美国则鞭长莫及,这涉及到中国的司法主权。问题恰恰就在于,当美国制度化的反腐败已经反到我们家里来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机关还能无动于衷吗? 我们曾经也像今天这样被动和尴尬过。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披露了一份关于“德普案”的报告,指称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系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DPC在天津的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诱使这些医院购买其产品,并成功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美资企业后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相关责任人也同时被严厉处罚。 “德普案”震惊了中国。一场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由此发端。然而,持续一年多的“反商业贿赂风暴”在最初几个月的疾风骤雨之后,就呈现出疲软之势。缺乏制度化反腐的“集中统一行动”固然能收一时之效,却无法消除滋生贿赂的土壤。“西门子案”再次为这一判断提供了注脚。从前引报道中可知,西门子在中国的行贿行为,时间跨度长达5年,其中也包括作为“反商业贿赂年”的2006年。一边是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一边是商业贿赂继续在各领域明滋暗长。用中国的司法行话来讲,这俨然是“前反后腐”,“边反边腐”。 要在商业领域内正本清源,光靠美国来反行贿人的腐败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多数受贿人在国内还活得很滋润,那么再大的“风暴”也难以实现遏制腐败的目的。“病源”不除,贿赂之病还会大行其道,若下次案发时我们完全不用惊讶,不同的或许只是行贿人换了个面孔而已。 因而SEC诉讼书的公开对于中国的意义,实则是一封加急的举报信。这2200万美元的贿金,究竟是由国内哪些官员或商业人士所瓜分?在已收到“西门子全球贿赂案”的举报信之后,我们的反腐败机构又有何计划在国内展开调查?调查的进度何时公开,而我们也应该反省:为什么我们的反腐败机构没有及时发现这一腐败线索并深入查处?相信海外公司的商业贿赂大案,绝不是仅有“德普案”、“朗讯案”、“雅芳案”及“西门子案”,如果没有类似这种反腐败的“出口转内销”,国内反腐机构有没有能力单独发现其他还云蒸雾隐的“××案”? 综观这些海外公司在华贿赂大案,其指向的基础上或为电信、电力设备,或为医疗、交通项目,均与民生息息相关。为使民生工程不受腐蚀,同时在国际上树立一个良好的清廉形象,决策层实有必要从反腐败机制上深刻反思,通过体制完善与制度变革来推进日常化的反腐,争取早日破除目前这种依赖“出口转内销”来反腐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