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二级公路收费早该取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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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12-18 9:46:00一事一议 | ||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交通运输部规划司战略规划处处长刘占山12月15日表示,交通部门将确定逐步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可行性时间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有望先取消,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逐步取消(《新京报》12月16日)。 很多人将取消二级公路收费与燃油费改税联系在一块,但事实上,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并不是因为要燃油费改税才提出的,燃油费改税方案不应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依据。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而具体,那就是由国务院在2004年11月1日颁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18条第2款如是规定,“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但是,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依据此项规定,除了符合“在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的二级公路,其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的,经依法批准”这三项条件外的其他二级公路收费,均为违法。 照此看来,不但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必须取消所有的二级公路收费,不合法律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也都应取消。鉴于《条例》早于2004年11月就已施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实在不存在所谓的“时间表”,而是应立即停止违法收费行为。 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条例》也有完整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在保障法律执行上,《条例》并不含糊。如第4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遗憾的是,《条例》实施的这四年来,大批不合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一直在违法收着。可我们却看不到有交通主管部门依职权强拆收费站的例子,更别说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了。对不合规定的二级公路收费站来说,这叫公然抗法;对于交通主管部门来说,默认违法,不去查处,以不作为来变相支持乱收费,这就是渎职。而今有关部门反倒去确定“取消二级公路收费的可行性时间表”,就有点本末倒置的意味了。 今年是“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的第9个年头,但我们仍然面临着有法制而无法治的尴尬。究其根源,早已不是法制恢复重建时期的“有法不依”了,今日中国的法治建设理应更多地关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治乱象。对业已通过且生效的法律法规,必须督促其得到切实的施行。尤其是对于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规,执法者普遍缺乏执法动力。因此,理应引入公民监督,支持媒体监督,完善司法监督,加大对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的问责力度,用制度来保障法律能够从“纸面”走向“地面”。 对于公民和媒体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地对违法行为展开批评与质疑,是目前可行而务实的监督之道。法学家范忠信先生曾云,“世无法呆子,乃使法治难成。”跟政府谈“法”论“理”,在一些人看来,也许过于书生气。殊不知,法治的不彰,正在于中国还太过缺乏有这种“书呆子”气的现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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