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龙门村选村官,竞选人在当选后第二日就兑现公开诺言,个人垫资1300万提前将其3年任内承诺分给村民的“人头钱”分给各户,全村不论老幼,每人分得2万元。这在韩城乃至渭南引起不小的轰动。
一次选举能够让每个村民 “收益”2万元,这引起轰动是很自然的。再说,选举就是要让农民享受到当家做主的好处,因而,首先站在村民的立场上能够理解他们的行为,并且对这一行为可以做出符合其行为本意的解释,而通过外人的视角去解释他们的行为倒是可能会偏离本意。不过,这2万元,一来是当选者的承诺,二来也不过是当选者提前支付。同时,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选谁不选谁,村民说了算,我们应该尊重民意。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早在2003年4月,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候选人王玉峰花194万竞选村主任,“天价村官”成为当时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中“贿选”便是争议之一。没有威逼,却有“利诱”,这种选举与村民朴素的改善民生的愿望不谋而合。可以断言,这一定得到了当地百姓高度的认同。村民选举说白了不就是为了有钱花,过上好日子吗?
当然,韩城龙门村新任村官的抓好经济建设、走共同富裕之路等承诺,给村民勾画出一个无限美好的前景。再联系到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一套车”,缺一不可。因而,我们有理由期待着这位新任村官能够接受监督并完全兑现诺言,不然就辜负了百姓的殷殷期待,毕竟,村民的期待应该远比2万元更加宏大。
把美好的祝福送给这位新任村官,期待早日看到他兑现诺言的那一天。或许那一天,也将因为这位“天价村官”真正改变了当地农村而成为基层选举一个成功的政治范本。暂且抛却事实层面,其实,美好的愿望并不能天然结出善果。既然“贿选”的争论已经屡次摆在我们面前,直面问题是必要的。自从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村民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始料不及的事情,其中之一便是 “贿选”。对于“贿选”,目前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但这一条内容并没有对“贿选”认定做出明确界定。也有学者解读,根据中办发[2002]14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这一规定实际上认可了“竞选承诺”的做法,可同样也没有对“承诺”做出清晰界定。因而,从法律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无法厘清:合理承诺、贿选以及民事赠与的区别。因而,当村民选举中,金钱与选举屡次联系在一起时,我们却并不能对此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合理解读。其实,“贿选”是“民主肌体上的毒瘤”已是共识,而什么是“贿选”又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因而,于此讨论这一事件,我们无奈又回到了过去关于“贿选”争议的原点。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甚至是个“透明”的社会,因此这是个容易相互监督的社会,某种程度上可以防范“权力失控”的发生。而作为中国社会最基层的村民选举的“民主试验田”,这里面更多的还有对于整个社会民主推进的借鉴意义和启示。换种思路,即便不以最坏的恶意揣度他人,但这种疑似“贿选”恐怕也逃不出“人去政息”的人治逻辑,这却是令人深思的。(原题:“天价村官”必须面对和解决“贿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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