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当庭释放陈水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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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8-12-13 5:13:54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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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裁定书指出,检方所指裁判上一罪的事实为何及此部分相关证人为何人,均未显现于起诉书及相关卷证上,检方在法院审理时也未具体说明,所以难以认定陈水扁有继续羁押事由。 裁定书表示,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具保的前提要件为“被告有逃亡之虞”,具保作为羁押的替代处分,尚且必须以被告有“逃匿之可能”,则羁押作为最后保全手段,当然要有被告有“逃亡之虞”为前提。 裁定书说,依检方所述羁押理由,看不出被告有逃亡之虞,检方也未释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法院依陈水扁以往于侦查中均遵守日期到场等情,且被告身为卸任“元首”身分,认为并无逃亡之虞,并无羁押必要。 裁定书指出,法院审酌目前本案情节、诉讼进行的程度、被告为卸任“总统”身分等情况,以及被告于庭讯时已就起诉事实及相关事实逐一表示意见,认为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及被告于审判中应遵期到庭,即足以担保本案后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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