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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军伟: 浅谈煤矿民主管理工作

煤炭资讯网 2008-10-15 10:21:11论文、言论

南省平禹煤电公司四矿:贾军伟

随着矿井民主化建设进程的推进,矿井党政领导普遍开始重视职工的民主参与和管理,重视职代会制度建设和职能的发挥,逐步使用多种形式来公开矿务,接受职工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和谐而稳定的矿井。从面上来看,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如果进行细心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会不难发现,职工民主参与的方式和进程参差不齐,不少矿井仍流于形式,真正落实到位的还不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有以下现象存在:

  一、职代会制度不健全,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1、有些矿井职代会程序不完善,比如没有矿井和工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即使有,报告内容表面化,大帐目多,明细帐目少,关键帐目采取回避或含糊的手段一带而过,让代表雾里看花,看不明。

  2、行政领导往往把让他们感到头疼棘手的问题推到职代会上,让代表审议决定,这也无可非议;但是,有些应该放到职代会上让代表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比如较大的硬件投资项目或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未让职工参与,忽略了民主决策和监督。

  3、有些矿井职代会没有给代表提供撰写提案和批评意见的渠道;有的矿井设立了这一环节,但对代表的提案和批评意见要么敷衍了事,要么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4、有些矿井领导对职代会的职能混淆不清,闭会期间碰到问题,常常让仅在代表大会期间履行大会有关事项和程序职能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有关问题。而大会主席团在平日闭会期间是没有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矿务公开不健全,流于形式。

  1、有些矿井未建立完善的矿务公开机制,矿务公开形式单一,把矿务公开狭隘地理解为公示,以为有了公示就是矿务公开了。其实公示仅是矿务公开的一种形式,它还包括多种形式,比如职代会、全体职工大会、离退休职工座谈会等等,这些都是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而事实上,有些矿井并未建立这些机制,或者并未充分发挥这些机制向职工公布矿井的重要事情和应知的事项。

  2、有些矿井领导独断专横,仅凭个人的喜好或亲善关系,未经正常程序,确定评优、晋级人员,未经公示就上报;有的虽经公示,但流于形式,无视群众的意见,找出种种理由给予否决;有的仅在局部范围内加以通报,就算公开了。
  3、不少矿井的领导忽略职工的民主参与和平等协商的权利,擅自作出一些违背职工意愿或利益的决定。例如,职工正常休班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规定节假日期间,都是矿井单方面作出上班的决定,从不与职工协商和征求意见,职工只有无奈的服从。这种做法侵犯了职工合法的休息权、健康权和合理的报酬权。

  4、有些矿井挑一些估计群众不会有太大争议的事项给予公开,对于容易引起群众争议或反对的问题采取不公开或回避的办法,这样的做法往往会造成不良的后果。

  5、有些矿井对于一般性的、规模不太大的硬件投资或维修工程,往往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而是个别领导说了算,缺少民主监督。

 三、工会得不到重视,难以发挥作用。

  工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群众团体组织,肩负着参与(民主参与)和维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两项重要职责,应该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工会往往受制于行政领导,难于真正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

  1、有些矿井首先从工会主席设置上加以限制。工会主席由副矿长或副书记兼任,再设一个工会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由副矿长兼任是违规。工会主席是劳工组织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利益,民主参与本单位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副矿长是行政领导,他代表的是行政领导的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他接受自己的监督还是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制约工会主席的权限。

  2、工会主席的选用普遍都体现了矿井行政领导的意愿,有的不是会员自己推选出来的,这样的主席难以真正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往往屈服于行政领导的压力。

  3、有些工会主席不是党委(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不能参加党委或支部委员会议,也不能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从而就谈不上从源头上参与决策,这是从源头上参与和监督的缺憾。

  纵观上述种种不足,笔者认为,矿井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应加强下列工作的力度。

  1、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进一步强调和突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信赖的工会主席,实行工会主席对工会财务一支笔的审批权,从组织和经济上确保工会工作的独立性。

  2、上级工会应加强对矿井行政领导进行有关民主管理的教育,强化矿井行政领导民主管理的意识,促使矿井行政领导积极建立本单位民主管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层面把民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上级工会每年应定期到基层矿井召开民主管理测评会,准确了解矿井民主管理情况,并把民主管理实施情况作为矿井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3、矿井行政领导应摆正行政与工会的关系,应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邀请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会的参与和监督是对矿井行政领导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行政领导工作的支持,是为行政领导分忧解难,也是融洽干群关系的重要环节,决不是与行政领导对抗,更不是争权夺利。

  4、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的职能,矿井重大改革项目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一定要经过职代会代表的审议和通过,方能实施。

  5、除职代会外,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矿务公开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公开所有不涉及机密的矿务,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凝聚民心。

6、工会应积极主动参与矿井各项管理工作。工会主席自己应该明确,工会主席任职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作为职工,工会主席与矿井是隶属关系;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矿井行政是平等关系,任期未满矿井无权终止其职务。

尽管笔者就矿井民主管理列出种种不足,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矿井都是如此,只是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着不足。应该看到,有不少矿井民主管理工作做的是很好的。笔者只是想通过自己对煤矿民主管理工作的调研,引起那些民主管理工作尚未到位的矿井的重视,达到进一步推进矿井民主建设进程的目的,确保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的矿井。



本网通讯员: 贾军伟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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