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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留用”究竟是“开除”还是“留用”

煤炭资讯网 2007-9-7 15:30:06局矿快报
“开除留用”究竟是“开除”还是“留用”

淮北矿业朱仙庄矿

本网讯 近日,笔者从某用人单位行政惩处公文看到,对职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引用了“开除留用”词句,使人辨别不清到底是“开除”还是“留用”。本人认为“开除留用”行政处分不符合法律用语,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应予以纠正。正确法律用语应是“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首先,对职工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引用“开除留用”,不符合法律条款。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行政处分,处分逐级加重,不可混用更不能两款同时并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又规定“对职工给于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留用察看”处分条款,是企业就其所犯错误予以挽救,保留其劳动合同以观后效的内部行政处分,一般留用察看期限1至2年,期满后由原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提出,经厂长(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工籍。在“留用察看”期间经济收入上受到一定处罚“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促其尽快改正所犯错误恢复工籍,是无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一种惩处手段。而“开除”行政处分则不同,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擅自开除职工。它是企业对违规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严厉的一种惩处手段。

其次,从语法上讲,“开除”与“留用”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用语不能混淆使用。企业既然“开除”了职工,就不存在“留用”问题,要“留用”就不存在“开除”处分。 “留用察看”与“开除”他们是相互矛盾的一对词组,从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处分程序上是有严格区分的。即“留用察看”所犯错误较轻于“开除”处分所犯错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厂长(经理)办公会议针对职工所犯错误事实,有权决定“留用察看”行政处分,是无须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的;而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法律程序进行,是违反《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法规的,属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至时用人单位很可能要站在被告席上被动应诉。

总之,我们企事业用人单位要依法行政管理。在履行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暂行办法》法律为准绳,正确使用法律用语(条款),合情、合理、合法地协调好劳动关系,既要确保企业合法权力的执行,又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网通讯员:王大江 编 辑: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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