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不能“零存整取”
贵州盘江煤电有限公司土城矿宣传科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轻安全隐患的查处,重安全事故的处罚。这种现象,可以用“零存整取”来形象概括,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轻安全隐患的查处,致使隐患不断并重复产生,隐患产生事故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到积累最后导致事故,事故发生后再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重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在于预防,而预防的有效途径就是及时查处和排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排除,没有隐患也就不会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虽然不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充分条件,有每一方面的隐患不一定就会马上导致事故,因为事故一般是多种隐患共同作用的结果,如瓦斯事故是瓦斯浓度、火源等方面隐患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事故,但是必要条件,事故都是隐患所导致。存在隐患而没有导致事故,是因为导致事故的条件不够充分;隐患导致事故,是因为导致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不论是否导致安全事故,但隐患的性质是一样的,如瓦斯浓度的隐患,不管是否导致了事故,其性质应该是一样的。如果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偏袒”没有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就会给这些隐患的存在找一个合理的台阶下,致使隐患重复出现而积累条件,最后导致事故,到那时再来从重处罚已为时已晚,毕竟事故还是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还是出现了,再重的处罚都是“亡羊补牢”了。
安全生产管理只能从源头——隐患抓起,要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要把任何隐患都当作能够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来处罚,尽量减少隐患存在的空间,才能从本质上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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