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府谷一煤矿违法经营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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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一个煤矿谁是甲方 扑朔迷离,利益纷争谁是谁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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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7-7-22 8:36:48简讯 | ||||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何以状告承包方 1994年10月19日,作为发包方的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正式签定该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1995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在承包期限内每年向黑石岩村委支付3000元的承包费用;12年煤矿工业广场占用费5万元分别在1994年内交1万元、1995年年底前交2万元、1996年年底前交2万元。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1996年初,由黑石岩村民委员会引入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资金筹办起的黑石岩煤矿被投资方开始承包经营。 1999年12月12日,因承包方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改制,该公司与该公司副经理苏三晓签订《租赁经营合同》,黑石岩煤矿由苏三晓进行开采经营。 2000年5月, “黑石岩煤矿承包经营补充协议”诞生,做为黑石岩煤矿的发包方(甲方)同时也变成了“黑石岩自然村”,承包方仍为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该补充协议在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上,又承包方额外每年给发包方增加了占用场地、道路、倒渣等补偿费3000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05年4月,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郝媚枝以承包方拖欠承包费、将煤矿非法转包给苏三晓、苏三晓在承包经营期间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采,违反矿山安全规定进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导致煤矿地表山体塌陷等理由,一纸将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该公司法人高贤俊、煤矿经营人苏三晓告上了法院。 案情扑朔迷离,承包方为何败诉 2005年4月1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包方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诉称,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黑石岩煤矿属其所有经营和管理,1994年10月19日村委会代表其与承包方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签订了《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其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背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拖欠承包费,并将煤矿违法转包给苏三晓经营,苏三晓经营期间又掠夺性开采。诉请法院判决:1、终止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将煤矿移交黑石岩自然村管理经营;由承包方支付所欠其2004年煤矿承包费10200元,、风井口费20000元及2005年的各项费用;判决由承包方赔偿其因承包方破坏性开采造成煤矿山体塌陷对黑石岩自然村造成的损失。 黑石岩自然村同时向初审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2004年2月15日《民主与法制》社给陕西省煤矿安全局的信件和2005年元月13日榆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榆煤安字(2005)2号《关于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非法私采煤矿损国害民“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2005年第12期《民主与法制》刊物上“关于陕西府谷县黑石岩煤矿安全状况调查”和2005年131期《美报》有关该矿的报道等资料证明。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苏三晓向法院提供了榆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作出榆政地监评[2005]43号文件及其结论:黑石岩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区处于井田范围内,远离村民居住区,因煤层埋深较浅,采空区顶板稳定性差,发生顶板垮塌以及引起地面塌陷属煤炭开采过程中正常现象等证明资料。 然而,榆林中院经过调查和根据委托的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鉴定机构西安市科技咨询中心鉴定“黑石岩村位于黑石岩煤矿东部地表塌陷原因是由于黑石岩煤矿在其主副平垌东侧一定范围内没有严格按照其作业规程规定的参数进行开采导致的结果”的结论判决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向黑石岩村民小组支付2004、2005年度承包费、倒渣费、房屋租赁费、风井口费共计60400元;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苏三晓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村民小组管理经营。 作为被告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苏三晓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向陕西高院提交了黑石岩村支书郝劳给苏三晓打的内容为:今收到黑石岩煤矿现金贰万肆仟元整(预收煤矿承包费)用于黑石岩农网改造。2005年5月16日,苏三晓在府谷县联社营业部以郝媚枝名义开户,存入6200元。其在答辩中称,他们没有拖欠承包费,更没有破坏性、掠夺性的开采行为,煤矿由苏三晓经营是按照当时政策要求进行的,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苏三晓认为五矿公司与黑石岩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属行政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即便存在,那也是矿管行政部门主管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问题。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无理。 针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2006年6月12日进行了终身判决,维持了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向黑石岩村民小组支付2004、2005年度承包费、倒渣费、房屋租赁费、风井口费共计60400元;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苏三晓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村民小组管理经营的原判。 产权不明,发包方到底是谁 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承包合同中甲方的印戳是“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但为什么将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及后来经营负责人苏三晓告上法院的是“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黑石岩村民小组及该村民小组负责人郝媚枝”呢?黑石岩村及该村负责人那里去了?追溯煤矿渊源,煤矿的主人到底是谁? 据了解,黑石岩村民委员会下辖乌兰沟自然村、东梁自然村、大排梁自然村、大盘沟自然村及黑石岩自然村。1994年8月,榆林地区煤炭工业局下发《开办乡镇煤矿批准书》,批准“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在“三道沟乡黑石岩村” 开办了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的乡镇煤矿。据从1993年到2002年7月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郝文孝讲, 2000年,随着煤矿效益见好,黑石岩自然村民以煤矿处在他们村地盘为由,要求村委将黑石岩煤矿转给他们自然村,并经常干扰煤矿的生产经营。对此,三道沟乡政府成立工作组,以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为由,未经其他四个自然村同意,将该矿转给了黑石岩自然村。 为什么其他自然村不同意将转给黑石岩自然村呢?据黑石岩村委会的其他村民讲,2000年7月,榆林市、府谷县根据榆署发[2000]52号文件精神,将黑石岩村的东梁自然村的昌胜煤矿、大盘沟自然村的大阴峁湾煤矿及黑石岩煤矿三个年产6万吨的矿井合并为年产15万吨的黑石岩煤矿。至此,黑石岩煤矿井田由原来的一平方公里变为3.2平方公里。 得知法院将黑石岩煤矿管理经营权判给了黑石岩自然村后,黑石岩村委会下辖的乌兰沟自然村、东梁自然村、大排梁自然村和大盘沟自然村的村民认为煤矿的经营权不能只归黑石岩村所有,他们又在为争回黑石岩煤矿经营权而奔波。 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和苏三晓的官司输了,因为有利可图,发包方急于收回经营权。如果象黑石岩煤矿这样存在着更大、甚至引发不可预测的风险时,黑石岩村民小组是否会象争回经营权一样勇敢的承担风险呢?与案相同经营模式下的煤矿还有到底还有多少?他们是否愿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还是个未知数。看来,合法经营才是煤矿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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