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价格指数能够反映不同时期内、不同地区间的煤炭价格水平和变化趋势。它既是现货和长协煤炭贸易买卖双方的重要参考价格指标,也是现代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关键。我国近两年的煤炭价格之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缺乏煤炭买卖双方认可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所引起的。在考察了国际主要煤炭市场价格指标体系的形成和特点后,我们认为,我国煤炭市场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煤炭价格指数体系。创建煤炭价格指数是煤炭商品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创建煤炭价格指数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煤炭价格具有内在波动特征所决定的。在商品自由市场中,有多种因素影响煤炭价格。在一年四季中,煤炭价格经常变化。在冬季和春季,由于供暖和铁路运输紧张,煤炭价格会高一些;在夏天,由于水力发电增加,对煤炭需求下降,煤炭价格可能会下降一些。但从供给方面来看,在相应季节煤矿生产能力正好相反。因此产需双方要求的价格消涨方向不一致,影响价格稳定。以大同优混秦皇岛港平仓价为例,近七年的秦皇岛港最高价格是1997年292元/吨,最低价格是1999年10月的213元/吨,价格波动幅度在±16%之间。而在同一年中,例如从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年度合同期内,同样以大同优混秦皇岛港平仓价为例,价格波动幅度也达±13%。另外,世界煤炭贸易市场的趋势是长期合同减少,现货合同增加。我国煤炭订货会煤电双方达不成一年期的长期合同其实也客观反映了这种趋势。现货合同增加,意味着煤炭价格要更加随时反映供求关系,因此,煤炭价格波动性也会增加。还有,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电力竞价上网,占电力成本比重较大的煤炭价格无疑对电力价格高低有很大影响。电力市场化后,电力价格的波动也会要求煤炭价格作相应的波动。由此可见,煤炭价格与生俱来具有波动性。在市场经济的实际操作中,煤炭交易各方要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做出经营决策。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到他们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效益。但是,价格波动幅度如此之大,使他们很难选择出一个价格水平作为全年合同价。即使他们最终选定了一个价格,这种做法也是不科学的。所以,在国际上,对波动率较大和波动比较频繁的大宗商品交易,交易价格一般以商品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
其次,煤炭市场风险长期存在也要求建立煤炭价格指数。煤炭价格风险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在煤炭市场上,干旱、洪水、暴风雨等情况变化会导致发电量要做相应调整,也会影响对煤炭的需求,并直接影响煤炭商品的价格。电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也会影响对煤炭的需求。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价格在较短时期内大幅度波动。对小煤窑的整顿力度和铁路运输量的制约也影响煤炭供给量。与供求相关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一些煤炭生产的季节性和需求的季节性。由供求的不可预测所带来的潜在价格风险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也是买主和卖主无法抵御的。煤炭交易参与者易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气候条件和政策因素的影响,风险性强。现在的全国煤炭订货会客观上要求这些煤炭交易参与者提前一年对这些风险加以预测和确定,以决定下一年的煤炭价格。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合理。
综上所述,为了使交易双方能公平地解决价格波动、回避风险、根据市场要求随时确定合同量和价格,有必要采用新的订货办法和建立新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现行的煤炭价格指数,由于收集方法比较简单、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计算方法不科学等原因,与世界上其它煤炭价格指数相比,远不能算是一种煤炭价格指数,对指导煤炭价格市场走势没有指导意义。科学的煤炭价格指数要既能反映价格现状,也要能反映煤炭供需双方对价格的期望。因此,创建新的煤炭价格指数对促进煤炭需求双方达成价格一致很有帮助,也是商品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