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干部非法入股煤矿受降级以上处分 | |||||||
煤炭资讯网 | 2006-11-5 10:22:28 煤矿新闻 | ||||||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11月05日 04:31 m.freebtg.com 成都日报讯(通讯员 张婷婷)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或者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有关部门都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 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要挨处 未制订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未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监察制度并有效组织、领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失察的;无正当理由,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组织论证、关闭煤矿的申请或建议不按规定及时组织论证,不按规定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提出的其他监察建议拒不采纳的……各级政府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此外,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规核发矿长资格证 要挨处 安全事故,往往就是由一些小的安全隐患积累而成。不按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的;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不符合继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煤矿通过年检的;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或者对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都将受到责令作出检查、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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