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重申:16种煤矿必须关 | |||||
煤炭资讯网 | 2006-11-4 10:41:48 煤矿新闻 | ||||
甘肃省政府重申:16种煤矿必须关
06--11--4 西部商报消息 29人遇难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为了使悲剧不再重演,甘肃省政府日前重申有关政策,决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等有16种情形的煤矿一律实行关闭。同时,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越界开采不退 坚决关闭 通讯员3日了解到,具有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擅自生产、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顿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1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形的煤矿必须予以关闭。同时,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瓦斯突出矿井 年底前关闭 属于关闭情形的还包括,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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