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29日电(通讯员陈钢 都红刚)29日上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年前发生矿难、造成166人死亡的铜川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
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陈家山煤矿原矿长刘双明、原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于2005年12月9日被批准逮捕,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明、王有军身为陈家山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违反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忽视安全生产,在2004年11月23日、24日井下灭火后,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隐患没有彻底消除的情况下,组织研究、决定恢复生产,责令矿工冒险生产作业,因井下矿工违章作业,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双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王有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