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 | ||||||
煤炭资讯网 | 2006-1-27 10:51:52 煤矿新闻 | |||||
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 本网北京1月26日讯 通讯员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今日发出通知,强调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通知说,要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通知对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国土资源部要求,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通知说,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通知强调,要配合安监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通知对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也做了明确规定,凡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通知强调,要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国土资源部强调,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两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责任编辑 徐兰锋) 中国西部煤炭网 责编 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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