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出紧急通知 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限期撤资 | |||||
煤炭资讯网 | 2005-9-9 14:46:03 煤矿新闻 | ||||
辽宁省发出紧急通知 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限期撤资 2005-9-9 省纪委、监察厅等六部门发出紧急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限期撤资 9月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向全省发出紧急通知,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和时限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员,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 通知强调,对于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等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于参与投资入股煤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清理纠正工作敷衍塞责、流于形式、清理纠正不彻底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据悉,清理纠正工作将于10月10日结束。省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办公及监督部门还公布了举报电话。 来源:辽宁日报 原作者: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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