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官煤"的"隐性股权"如何撤?
人民时评 "官煤"的"隐性股权"如何撤?
//m.freebtg.com 2005-9-29 9月25日晚,在国家规定的“官煤”撤资最后期限之后,有497名国家干部从“官煤”黑潭中主动显形,并从自己所参股的煤矿中撤出投资。 497,并不是个小数目。但是,相对于全国大大小小数千个有“官煤”嫌疑的煤矿而言,这个数字并不就此令人踏实放心。 所谓“官煤”,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制的,这些已撤资的官员们显然属于此类,他们拿的是“显性股权”,多多少少有自家的本钱投在矿上。但官与商之间真正将股权分配落实在白纸黑字上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是以无形的权力资产做投入的“隐性股权”,股权多少,取决于其运用权力给煤矿所带来的利润空间的大小。“显性股权”好处理,至少,有账可查,有资可撤。而“隐性股权”如何撤?撤什么?这恐怕不是一道自上而下的“撤资令”就可以解决的。 对这些“官煤”,我们恐怕不能有过高的道德觉悟估计,以为一道行政禁令就能令其悔过自新。但凡参与“官煤勾结”的官员,其本质上已经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领着公务员薪水,掌握着公共资源的“权力寻租人”,是一个只在乎利益交换的“经济动物”,这类人的行为是受经济利益而非社会责任支配,行政禁令对于他们难有真正的撼动。 如此,整治“官煤”,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外,更要有自下而上的社会公共监督,才能切断官场权力与煤矿经营之间隐性的利益链。 鼓励知情人举报这一群众监督方式是让“隐性股权”现身的一个很直接的办法。如果没有对知情举报的鼓励,湖南省娄底市的“官煤勾结”案恐怕至今不能浮出水面,32名煤矿直接主管部门党政干部身兼煤矿股东的事实也可能仍藏于黑幕。 但是,知情举报毕竟不是刚性的监督措施,它除了取决于知情者的知情度之外,还有赖于知情者的社会责任感、举报技巧和勇气,以及举报渠道的畅通、举报环境的安全。 那么,在知情举报之外,怎样的社会公共监督机制才能长效?其一,媒体的监督力量不可忽视;其二,自下而上对政府的“问责”当形成制度。我们还记得,正是通讯员冒着生命危险的揭露与追踪,广西南丹矿难“惊天大案”才得见天日;正是媒体对广东兴宁矿难锲而不舍的责任追问,才揭开了其背后鲜为人知的经济利益链。 自下而上对政府的“问责”同样也是为了避免“官煤勾结”有欺上瞒下的出口。这不仅仅包括对事故责任承担者的“问责”,更包括对权力的日常“问责”———每个地方官员手中掌握多少权力,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条件与责任,都应当向公众表述清楚,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事实上,“隐性股权”并非只限于“官煤”,无论哪个地方、哪个行业,但凡有官商勾结之处,都会有类似的“隐性股权”的存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公共监督倘能两相合围,成瓮中之鳖的将不仅仅是“官煤”的“隐性股权”,那些以公共权力谋一己之私的“隐性利益链”都将无处逃遁。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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