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分离难在制度安排上
官煤分离难在制度安排上
//m.freebtg.com 2005-9-26 最近数十天,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清理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电闪雷鸣”:规定9月22日为官员主动撤资的最后大限;9月25日为各单位向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上报情况的最后期限;各地清理纠正工作要在10月15日结束,省级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于10月20日前把清理纠正工作情况上报上述四部门,还有其它要求若干…… 这阵势应该说极具震慑性。然而,当9月22日大限到来的时候,从掌握的情况来看,广东、内蒙古、河北等地官员主动撤资的几乎没有,贵州也只是有零星的正面报道。舆论称:照此下去,“撤资令”将有走空的危险。 从投资入股官员的角度看,在时限内不主动交待,后面的动作很可能便是“负隅顽抗”了。对此,一位观察人士的分析一针见血:“对应‘官员撤资’这一规定,可能的对策是‘更名换姓’;对应‘关闭非法煤矿’,可能‘明关暗产’;对应‘事故重罚’,可能‘谎报瞒报’。” 有研究人士分析,官煤勾结的某些特点是导致“撤资令”风大雨小的重要原因。一是私密性。在官煤勾结中,干部直接投资入股的少,有的是家属子女投资入股,有的是相关权力部门的干部以职务身份入“干股”参与分红的。登记实名实姓的少,登记化名的多,有的甚至不登记,拿钱的时候与煤老板“你知我知”。二是查处难。因其隐密性,要抓住真凭实据相当困难。有报道说,湖南娄底市查处32名参股分红的官员时,当地纪检、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花了整整半年时间。三是处罚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承认:现行法律不足以震慑犯罪,“《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的一些内容,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则显得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 这几天,媒体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使撤资了、处罚了,问题能最终解决吗?会不会在煤炭之外的领域出现“官股”? 回答显然不令人乐观。接近清理纠正工作组的人士说:“那些身陷黑利泥淖的市长、县长、局长和科长们是靠不住的,他们绝对不会乖乖听从上级的号召,就此金盆洗手。”“官商勾结、搞权钱交易等等,有着长期性、复杂性、顽固性和隐秘性。指望一查就清、一‘令’就改,是不现实的。” 撤资难的问题出在哪儿?出在惊人的暴利上。有人估算过,设备简陋的煤矿生产100万吨煤,毛利润可达一亿元。一位煤老板透露:“每年投入20万元收益至少是20万元”。在此暴利诱惑下,煤老板不惜以身试法拉官员下水为其开绿灯,一点也不奇怪。官员们的从中受益,被比喻为“比抢银行都来得快,并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在清理过程中,就有官员叫嚣:“宁不当官决不撤股!” 显然,暴利对官员的诱惑是无法“消灭”的。若要根除官煤勾结,在限期清理撤资之外,还必须借助一些制度安排,比如有关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的定期轮岗;增加煤矿审批的公开性、透明性等等。如何设置制度、如何落实制度,则需要大智慧,而这是最难的。 此刻,有必要重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话,或许可从中悟出制度安排的深意来——— 政府官员“也旨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在政府里如同在商场里一样”,“我们必须试图建立起一种制度,在此制度之下,那些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服务于公众利益。” 来源:工人日报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