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煤炭消费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青海省将适当控制发电用煤、保证民用煤、优先满足工业用煤,实施煤炭需求目标管理。日前,相关指导意见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系列政策措施正在抓紧制订中。
近年来,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省煤炭需求量逐年增加,青海内煤炭供需矛盾突出,省外调入量逐年增加,本省自给率下降,动力用煤的生产和消费不平衡。为解决问题,省上在提出以动力用煤煤种的开发为重点,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开工规模400万吨左右,满足全省动力用煤需求的同时,逐步实施煤炭消费目标管理。
今后一定阶段,对发电用煤将适当控制。主要原因是:当前发电用煤在我省煤炭消费结构中占很大比例。今后一个时期内,随着一批煤电项目的建成投运,全省火电装机将达到230万千瓦以上,电煤用量比例将进一步升高。我省水电资源丰富,已经建成的和在建的水电装机容量达1064万千瓦,到2010年,水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200万千瓦以上。
由于工业项目用煤产生的效益远大于发电,因此意见指出要努力控制电煤增长,积极满足工业用煤需求,提高煤炭利用率。同时,要推广和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煤炭节约。促进煤焦化与化工产业的有机结合。
对于民用煤,意见则明确强调要“保证”。在随着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的过程中,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电炊,浅、脑山相对贫困地区普及用煤,宜电则电、宜煤则煤,逐步实施以电、以煤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