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 李毅中
一、认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抓好瓦斯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党和政府在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促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事故总量和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但由于受市场需求大幅度增加、煤矿生产力水平低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投入和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目前全国煤矿安全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多发。去年十月份以来,先后发生了郑煤集团大平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矿、阜新矿业集团海州立井三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严重影响。最近短短一个多月里,又相继发生了五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瓦斯事故:
2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一处无证非法小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7人;
3月9日,山西省吕粱地区交城县岭底乡一处非法生产的小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8人。该矿被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在建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查封。而矿主竟撕毁封条,砸了锁,强行组织生产,酿成特大事故;
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在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就擅自开工生产,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8人;
3月17日,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一处在安全程度评估中被确定为D类矿井、市政府公告要求停产整顿的小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
3月19日,山西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爆炸波及到邻近的康家窑煤矿,两处小煤矿共有69人遇险,截至今天上午8时已发现65人死亡。该矿去年11月被当地政府列为停产整顿矿井,矿主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上述五起事故,是在国内外高度关注煤矿安全问题,政府三令五申,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发生的;都是由于无证生产、非法生产、违规生产或者未经审批擅自恢复生产所造成。特别是山西这两起事故,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定要依法严肃查处。
最近发生的一系列煤矿瓦斯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煤矿安全工作上的巨大差距。同时也说明,瓦斯防治仍然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最薄弱的环节。受煤炭地质赋存条件、井工开采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瓦斯事故始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威胁。建国以来全国煤矿发生的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其中18起为瓦斯事故。2004年发生的7起30人以上事故,以及今年以来发生的6起10人以上事故,全部为瓦斯事故。瓦斯不治,矿无宁日。瓦斯事故不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的改革发展就得不到保障,以至影响稳定大局,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非常重视。最近几起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当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尽最大努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2月23日,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了煤矿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又强调指出,要吸取惨痛教训,“把煤矿安全作为突出任务,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30亿元基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逐步补还煤矿安全欠帐。所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国家坚决治理瓦斯隐患、防范瓦斯事故、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的决心。
各级领导特别是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负责同志,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必须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的首要任务和中心环节,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在已经明确的国家政策的指导扶持下,集中一切能够集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可以采用的办法措施,切实抓紧、抓实这项工作。
二、坚决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条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煤矿瓦斯灾害标本兼治、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必须抓紧、抓实、抓细,逐条逐项落到实处。当前,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45户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目前45户重点煤矿所在的17个省区市政府,都已经成立了由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为组长的煤矿瓦斯集中治理领导小组。按照国办6号明电的要求,督导组的工作要尽快到位,切实负起督促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任;同时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防止其私自组织生产。从本周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个督导组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是现场检查、查找隐患和解决问题的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在每月初总局召开的安全调度视频会议上,要分别安排和听取各个督导组的汇报。
二是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进行技术“会诊”。从煤炭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抽调40人,组成10个煤矿瓦斯治理技术指导组,分别请国内煤矿安全专家担任组长,用两个多月时间,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技术指导,并就重大隐患和技术改造问题,向地方政府、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建议。这项工作从4月份开始进行,希望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三是严格贯彻以风定产的规定,防止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受利益驱动,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是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制定下发《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煤矿企业要依据这个标准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自行核算矿井通风和生产能力。省属和地方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予以监督。中央企业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核准。按照核准的能力,搞好定员、定岗和定编,合理确定下井人数。所有超能力生产矿井,必须立即整改,把产量控制在核定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线之内。
四是有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已公布的44处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目前尚有16个矿井没有组织鉴定。对这些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将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必须严格执行。已鉴定为突出矿井的单位,要抓紧拿出安全技术改造方案,争取列入国家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技术改造资金计划,优先予以安排。
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监控技术。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数字化集中监控系统。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最低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五月份,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召开现场会,加大推广力度。
其它方面的工作,包括瓦斯治理科研攻关、成立国家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也都在抓紧进行。安监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开展工作。
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七条措施,明确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各部门,落实到人头,防止推诿扯皮;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把七条措施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起来,针对瓦斯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拿出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紧紧抓住不放,扎扎实实向前推动。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力求改善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的局面,逐步建立防范煤矿瓦斯事故的长效机制。
三、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势头
一个时期来,党和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可谓不严,国内外舆论压力不可谓不大,煤矿事故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特别是国务院2月23日常务会议以来,该出台的政策都已经出台了,该做的工作也都做了。为什么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仍然不断发生,为什么一些小矿矿主仍然无视法纪、违法生产,为什么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越来越严峻。说到底,还是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仍然是当前煤矿安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春节以后,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漠视安全,盲目超产的冲动强烈。甚至出现了无视国法,无视监管,无视矿工生命,违法违规、私采滥挖的严重情况。为刹住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势头,必须采取更严厉、更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依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确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或者立即关闭。
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经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坚决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
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对第一、二类矿井,即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要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5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工程师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必须按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废止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凡列入国家安全技改扶持计划的煤矿,自筹资金部分必须提前到位。矿井、区队两级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现场抓安全。严格控制入井作业人员,实行“三个不准入井”: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
(三)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县乡。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2004年国办79号文件要求,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凡承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特别是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从建章立制和日常性监督检查入手,明确监管内容,落实监管责任。督导组和监督员要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关键是要敢于监管,对煤矿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必须严抓严管。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少数敢于无视国家法律法律、对抗政府安全监管、盗采国家资源的非法矿主,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能手软。
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监管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擅离职守、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年58号)规定,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应关未关、非法生产煤矿的,要给予县、乡主要领导人行政处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认真分析、大胆揭露煤矿事故背后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发现公职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煤矿有利益关系的,或者幕后纵容、为非法煤矿充当保护伞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反映。查实一个,严厉惩处一个,绝不能姑息养奸。
(四)加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进一步转变作风,自觉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发现隐患,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到事故发生之前,提高监察执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监督监察,配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七条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要认真执行监察执法责任制,强化各级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责任。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提请地方政府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对已经发生的煤矿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全国煤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以及没有经过“三同时”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而擅自开工的煤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今后要形成一个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瓦斯隐患严重、治理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以及瓦斯事故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煤矿瓦斯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矿工和人民群众参与到瓦斯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支持和监督。
同志们,瓦斯治理和煤矿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团结一致,协作配合,尽心尽责、扎扎实实抓好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遏制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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