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166、203,从河南大平、陕西铜川,到辽宁阜新,短短的四个月,连续三起矿难,五百余条人命,一次比一次严重。而进入去年第四季度以来,全国各地煤炭供应紧张的报道就频繁地出现在各个大小媒体的重要位置,经验告诉我们,矿难发生的频率与煤炭的产出量是正相关的。今年煤炭供不应求和价格上涨的市场行情,几乎令中国煤炭业无法摆脱这一“宿命”。
我们认为,中国煤炭企业为安全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是造成重大事故频仍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按现行法律,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违规开采,即使被罚款,也不过5000元至2万元,而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员的赔偿金也并不高,在产煤大省山西,长期以来一般都在3万元到8万元之间。与等价于几万元赔偿金的人的生命成本,以及相对较低的事故风险成本相比,煤炭开采的收益却是相当丰厚的。一般煤炭开采的人工成本只有每小时5元,其他开支也不过寥寥,除去开矿前期投入建设的各项费用,加上由于地方利益问题,一些地方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力,致使后面的产出则是多挖多赚,利润十分诱人。廉价的成本,丰厚的利润,经营者何取何舍不言自明。
不过,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了。山西省政府规定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20万元之于3万至8万元,金额的数目已有成倍增加,很明显,该省政府在试图以加大成本的方式来降低事故发生率。但是,20万元是否对任何煤矿在任何时候都能起到“震慑作用”呢?我们认为,这个数字的给出应该合理而又大胆,它应该成为经营者实际操作中随时首要考虑的一个指标。而在相应制度尚未完善之际,“大胆震慑”肯定是应该推行和提倡的。
从长远来看,煤矿事故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难题,长期未能有效解决。造成矿难的原因要复杂得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一个完整的、富有创造性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首要的一点应该是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应该通过政府的“第二方监督”和包括媒体在内的公众的“第三方监督”,来促进经营机构自身意识上的“第一方监督”,这里亟待加强的一点就是政府通过提高安全成本的方式来引导企业行为。比如同样是山西省政府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另外,应该建立合理的用人制度,提高矿工的整体素质。我国的煤矿矿工有农民协议工和正式工人两种。前者属于临时打工,与矿上签几个月至几年不等的工作合同,合同期满便可离开,他们没有任何煤矿知识和开采经验。而煤矿的培训由于这些人极大的流动性也多流于形式;后者由于属于城镇户口,档案由煤矿保管,退休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由于农民工人力成本低,近10年来,煤炭行业趋向于主要以农民工进行生产。在大平矿难遇难者中,农民协议工就占了95%之多。所以,在对大平矿难和陈家山煤矿进行调查之后,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铁岗就痛心地指出,“中国的煤矿用人制度太不合理了……”
理性的制度建设需要进行的内容太多太多,可谓任重而道远。但是,辽宁阜新飞舞的白雪中两百多名死难矿工才是最紧迫的现实。常言说:事不过三。跳出矿难怪圈已成为当下的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