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暴利使部分入股官员心存侥幸 | |||||
煤炭资讯网 | 2005-12-16 9:13:16 煤矿新闻 | ||||
贪图暴利使部分入股官员心存侥幸 //m.freebtg.com 2005-12-16 目前仍有“煤官”对抗中央,消极抗拒国务院令,不主动撤股,除了利益诱惑,还有就是一些人在关系网中陷得太深,因此,整治 官煤勾结行为远未到鸣金收兵之时。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执法监察室副主任孙怀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利益和关系网诱使“官煤”抗令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20日,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登记撤资入股的人数为4578人,金额6.53亿,已撤资4.73亿。其中3002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00多名是国有企业负责人。 针对目前仍有“煤官”消极抗拒国务院令的情况,孙怀新认为,导致这方面的原因是多重和多元的。第一,从煤官来说,主要是利益的诱惑,如果资本有50%的利润,就可以铤而走险。如果是300%的利润,就可以冒任何的风险。第二,“煤官”有一些可能在关系网里陷得太深,在关系网里无法自拔。 让心存侥幸的“官煤”无处遁形 让入股煤矿的官员主动撤资,是给其一个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但还是有人没有站出来,说明他们心存侥幸。 孙怀新表示,根据以往对待这种问题的经验,有两个办法比较有效。第一是公开有关官员的信息资料,让群众和社会来了解和监督;第二就是查处。从群众举报上查,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查,从案件中去查。“9·22大限”并不是清理纠正工作结束的期限,而是投资入股人员自愿撤股、自觉改正措施的一个界限。应当说大限结束了就是结束了,不会总有机会。我们的有关规定已经很明确,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投资入股情况一经查实要予以就地免职,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处理。这项工作还没有结束,不但要继续下去,而且要深入下去。 对查实的“煤官”分类定罪 对查实的官员如何定罪?孙怀新介绍说,目前,查实大致分为两类四种情况。第一,自己已经登记报告。这种情况又可细分为三种,一是登记报告属实,其投资入股的本金来源合法,投资以后又没有参与或者保护煤矿的违法活动,而且投资的收益已经全部上缴国库,可以不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二是报告虽属实但本金来源不合法,或者投资以后有包庇纵容非法煤矿的问题,要依据相应情况进行处理;三是报告以后弄虚作假,明退暗持。这种情况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第二,过了“9·22大限”没有上报,甚至继续入股的,一经查处就地免职,还要对其进一步处理。 治理官商勾结需要合力 在煤炭领域存在的“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应该说是社会整个腐败现象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一种折射,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体制的障碍。所以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单靠一两个部门不行。黄毅认为,首先需要从体制上研究如何从源头治理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源。通过体制的改革,来切断产生腐败的根源。其次,应该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多管齐下,互相配合,打整体战、形成合力,这样才有可能把这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孙怀新也有同感,认为该工作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应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采用多种办法和措施综合治理。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在执法监察、纠正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引导干部廉洁自律,包括案件查处,都要进行治理。 据了解,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的一个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到2007年底,对包括领导干部在非煤矿山内的企业入股现象也要进行整顿。 来源:法制网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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