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打击官煤勾结
司法介入打击官煤勾结
//m.freebtg.com 2005-10-20 2005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达了要求官员从煤矿撤资的“9·22”时限,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一部分地方官员迫于压力相继从煤矿撤资。然而,实际上许多地方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官员名义上把股份退出,实际转让给朋友,只需从资金链上再走一圈就又回来了。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这种对抗政令的手法又称为“明退暗持”。其表现为,一是退出“显股”,但由其朋友或亲属持有;二是干股,由于这种股份多为官员与煤矿老板的口头协议,因而要想查实可谓是羚羊挂角无迹可寻。 实事求是地讲,出现如此阳奉阴违的对策,丝毫不出乎人们的意料。这是因为,虽然撤资的“雷声”很大,但却鲜见“雨点”,到目前为止,鲜见有官员因为撤资一事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罚。再一点,“大限”虽到,但最终的截止日期却在一些地方的变通之下,一拖再拖,给足了进行官煤勾结的官员们“运作时间”,这也让此前还有些怕事的官员变得胆子大了。第三点则是,与政府所谓的处罚“雷声”相比,来自煤矿的高额利润,已经让相当一部分官员利欲熏心,不惜铤而走险,试图蒙混过关。 出现如此错综复杂的“暗战”局势,固然说明中央政府打击官煤勾结本来就是一件难度极大的工程,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便一蹴而就;但若从另一个方面看,其实也证明了中央政府本着慈悲为怀治病救人的思路去打击官煤勾结,其力度与决心还不足以对那些热衷于官煤勾结的官员们形成足够的威慑。我以为,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虽然中央对打击官煤勾结三令五申,但司法机构还没有完全介入进来,这使得打击缺乏必要的力度。 事实证明,对这些官员温情脉脉的策略,以期让这些官员能从道德的感化与纪律的约束中清醒过来,未免有些过于温柔,也过于一厢情愿。 判断一项制度好不好,最根本的一点不在于其最初的设想如何,而是其在现实环境中的落实程度。若以此标准来衡量中央强令官员从煤矿撤资的举措,则凸显这一政策的过于温柔和理想化。 事实也证明,打击官煤勾结远非表面上清理若干撤股的官员就可万事大吉的。在司法机构尚难以介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又迟迟建立不起来的背景下,热衷于统计某省有多少官员撤出了多少资的新闻愉悦行为是极为可笑的。表面化的东西我们已经看得太多,这一套除了能让人们陶醉于若干个数字的喜悦之外,别无益处。 对于官煤勾结这一祸国殃民的行为,不动真格的,根本无法撼动官与煤设立在巨额利益之上的根基。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难以建立起来的时候,惟有司法的介入,才会使“打击”本身具有壮士断腕般的强大力度。 来源:现代快报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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