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亿国债能否撬动数百亿安全改造 | |||||
煤炭资讯网 | 2005-10-19 9:20:15 煤矿新闻 | ||||
30亿国债能否撬动数百亿安全改造 //m.freebtg.com 2005-10-19 监管之忧 此次国有煤矿安全改造以其国债资金牵头的性质而备受瞩目,特别是30亿元资金相关的地方配套以及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能否如期足额到位为众所关注的问题。 这种担心并非无来由。实际上,在历年的财政审计中,国债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均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国债投资项目的审批存在不确定性。通常,每年国债项目的申报由国家发改委大致确定几大投资方向后,各级地方政府再依此选择投资项目,确定申报的资金规模,汇总后上报发改委。申报流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即成本预测和项目论证均在地方。有关审计显示,一些国债项目普遍存在虚报资金的问题。据悉,此次煤炭企业安全改造资金国债项目,从地方上报到发改委下达指标,前后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各地申报项目近千个,发改委的考察和审查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其次,国债项目资金普遍存在配套资金不到位和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据悉,目前的国债资金投入方式多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政府拨付、银行贷款和其他配套资金投入相结合。 2004年8月,审计署公布了“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建设效果”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在抽查的项目中,四分之一项目没能按建设责任书或计划建成,而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配套资金不落实。报告称,截至2003年6月,抽查项目中,中央补助国债和转贷地方国债到位98%,而地方配套资金只到位78%,造成实际缺口近100亿元。 此次安全改造资金的地方配套为4亿元,涉及20多个省市。有关部门的人士坦称,对于此次30亿元国债资金的使用以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有关监督仍因缺乏同步性和具体措施而显得乏力。 《财经》获悉,为防止个别企业挤占和挪用安全资金,自2005年始,安监总局将在对国有煤矿进行例行的安全大检查时,将把企业是否按照标准投入一定比例资金在安全上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全费用提取之困 此次国债项目投入,企业配套资金成为大头——将近250亿元,和地方资金一起占到总投资的60%以上。另外,130亿元的银行配套贷款并无指定银行承担,由涉及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这些环节的确保到位将是此次30亿元国债项目资金“功德圆满”的关键。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将“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目前,煤炭企业不是没有钱,而是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无法足额提取。”钱平凡指出,煤炭安全成本没有充分体现在生产成本中,是造成安全欠账的重要原因。据中国煤炭协会新闻发言人姜志敏介绍,目前国家对于煤炭行业安全欠账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思路,一是由国家财政拿出国债资金,地方政府拿出配套资金;二是改变煤炭企业财会制度,允许企业从成本当中提取足额的安全费用。 2004年5月,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化。办法要求,不同类型的煤炭企业,每月在吨煤生产成本中提取2元-10元不等的安全费用,在银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设施的更新改造。 此前,煤炭企业的成本核算框架中并无专门的安全开支,安全投入也仅限于有限的安全设备,相关费用间接体现在折旧费和修理费等项目中。煤矿的维简费、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与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中国矿业大学一位专家指出,煤炭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成本核算方法直接关系企业利润上缴的多少。 今年4月,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存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大中型煤矿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小型煤矿不低于10元;低瓦斯的大中型煤矿不低于5元,小型煤矿不低于6元。据煤炭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山西、山东、江苏、河北、黑龙江等省安全费用为吨煤15元,贵州省为8元,陕西韩城局20元,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30元。 煤炭工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姜志敏认为,这一规定将安全费用的提取从“上限”转变为“下限”,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从全国范围来看,安全费用的提取增加了很大一块。” 然而,有专家指出,覆盖大部分地区的吨煤15元的标准对于高瓦斯地区的煤矿远远不够。以淮南煤矿为例,由于其处于高瓦斯地区,用于防治瓦斯的实际支出很大。据估算,到2008年,淮南矿业集团仅瓦斯综合治理就要投入30亿元。由此,淮南煤矿吨煤应提取30元用于安全投入,15元的标准只能满足一半,大大低于实际需要。而对于低瓦斯地区的煤矿,这方面的支出较少,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会造成人为提高成本。专家指出,现存的煤炭企业会计规定仍然具有滞后性。 中国矿业大学会计系主任黄国良则表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的做法存在弊病。对于煤炭企业的安全成本,应当“据实列支”,即根据实际支出列在成本之中。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明确煤炭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责任考核的配套措施,以彻底解决煤炭企业安全欠账的问题。 来源:和讯网 中国西部煤炭网 编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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