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网站公布《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对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等煤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它规定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条件、如何取得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相关细则以及从事煤炭经营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办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办法》还规定,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1999年6月2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