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期以来,煤炭供需矛盾突出,价格不断上涨,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借机乱收费,如随意收取电厂管理费、矿管费、乡管费等,增加企业负担。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制止煤炭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决定全面清理面向煤炭生产企业的收费。
《通知》规定,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1997年后,未分别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地方出台的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收费的有关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10号)的有关规定,对涉煤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