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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贱卖国有资产 安徽皖北矿业公司改制疑云

煤炭资讯网 2004-4-21 10:59:45    煤矿新闻
低价贱卖国有资产 安徽皖北矿业公司改制疑云

低价贱卖国有资产 安徽皖北矿业公司改制疑云

  2004-4-21
     
    一场长达三年半的改制风波将原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皖北公司)董事长胡庆丰的生活搅得纷乱。
    改制风波
    皖北公司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的一家支柱企业,拥有土型、吉山、赵楼三座煤矿,其前身是一家乡镇企业——土型煤矿。1990年8月,胡庆丰担任该厂厂长。
    在濉溪县工商局备案的1997年9月30日的“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记录”中表明,1997年该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1244名股东一次性买断了改制设置的7315股的全部股权,依法选举产生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选举胡庆丰为公司董事长,企业性质也定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随后,皖北公司先后开工新建吉山、赵楼2座煤矿,总生产能力达50万吨。
    几年后,正在皖北公司快速发展时,一场改制风波降临了。
    濉溪县委办于2000年11月20日做出《县矿业集团改制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会议认为,(皖北)矿业集团目前正处在最困难的时期……为盘活资产,稳定职工队伍,增加税收,应加快(皖北)矿业集团下属的土型、吉山、赵楼三个煤矿民营化的步伐……以6000万元底价出售这三个煤矿……
    但这遭到了胡庆丰的反对。因为,“这个价格低得惊人”,更何况,“当时企业并没有沦落到必须卖掉才能存活的地步”。
    皖北公司当时的财务报表也表明,到2000年8月底,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达2.3亿元,账面债务1.4亿元,债权3800万元,企业负债率仅为36.8%,资产状况良好。“此外,还有那么多的固定资产,和大量的煤炭资源。”胡庆丰说,“以6000万元出售明显属于不合理。”
    按照有关规定,产权转让合同必须由公司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但胡庆丰起初拒绝签字。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胡庆丰不得不考虑改变自己的选择。除了多次接到不明身份的恐吓威胁电话和上门闹事之外,某一天,他发现院子里被扔进一个血淋淋的羊头。
    2000年12月13日上午12点10分,胡庆丰“只好在县里早已拟好的‘产权转让合同’上的‘法人代表’一栏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从那一刻起,股份制的皖北公司资产总额2亿多元的三座煤矿,以及地下储量达2000万吨的煤炭资源,被以60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私营业主:淮北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并被后者注册为“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
    但濉溪县政府一位不具姓名的官员否定了胡的说法。“胡是自愿在‘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字的,没有人逼他。再者说,我们对这个公司进行改制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
    《股权证》悬疑
    在收取职工的《股权证》方面,也有不同的说法。
    “他们强行收走了我们的股东《股权证》。”原皖北公司的一位股东说,“在实际退股时,只退给我们股权的40%,而另外的60%没有给我们,被强行扣压。”
    上述濉溪县官员则表示,已“将该公司(皖北公司)改制时募集的职工股金于2001年‘全部’返还,并在返还时把‘股权证’全部收缴上来了,而且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收回的”。
    在采访中通讯员发现仍有不少职工保存着原始的《股权证》。“可能是当时疏忽了,没有全部收回来。”该官员说。
    是否召开董事会也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濉溪县委、县政府递交给安徽省、市有关部门的《关于皖北矿业集团部分产权转让情况的汇报》等材料中写道:2000年11月27日和29日,副县长解德昌、县委副书记阎兴和曾两次组织召开了皖北矿业公司董事会,8名成员通过了产权转让方案;2000年11月30日,由县委副书记阎兴和和县体改委主任陈怀祖主持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改制方案。
    但原皖北公司的7名董事会成员证明两次董事会根本就不存在。一位董事说:“根本就没有这回事。不仅从来没开过董事会,也没开过股东会、职代会,再说,我们公司总共只有7名董事,哪来的8个?更何况胡庆丰早就被支回山东了!”
    濉溪县当地一位有名的律师告诉通讯员,股份合作制企业退回股东股金,实质上是减少注册资本行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前,任何减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而且,《公司法》还规定,退回股东资本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任何形式的退股减资行为都是非法的。
    产权之争
    1997年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皖北公司注册资本为224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1527万元,职工个人募股713万元。
    在濉溪县有关部门提供给通讯员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附带的一个濉溪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文件(国资委(2002)05号)“关于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的意见”中却说,将该公司的“国有股(国家资本金)1527万元,授权给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来经营。
    如果这1527万元为“国有股”的话,再加上“全部退回”给股东的股金,这2240万元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了“国有资产”,皖北公司首先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行为也就能“说得过去”。
    “我们是根据公司(皖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变更的,而且在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财政局的一个文件(‘濉国资(2000)22号’文件)中也已经把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1527万元界定为国有资产了。”濉溪县工商局的一位人士这样告诉通讯员。
    原皖北公司的一位财务人员却说:“这1527万元是企业的净资产,不是国有股,而是‘集体股’。”而且“这里边包括历年来职工福利基金所节余的690万元,其他就是企业的一些应收账款等等,怎么能是国有股呢?”
    “即使追踪到皖北公司的前身土型煤矿,我们也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是集体企业。”原皖北矿业集团的一位副矿长说。
    通讯员手中的材料证明,1985年4月20日,土型煤矿所在地——原濉溪县马桥区公所呈报给县政府的一份“关于开发濉溪县土型媒矿的报告”(马字(85)11号)中有这样的描述:“……(该煤矿)打算采取‘……按人集资,按股分红……’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营)……”而且,1985年4月29日,该报告得到了濉溪县政府的批准(濉政字(85)第34号)。
    胡庆丰也表示,该1527万元实际上已经通过职工购股、赠送一股的方式全部由职工买断了,即为股东所持有;“另外,我们还通过入股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的资本金713万元,这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就达到了2240万元。”
    建行追讨
    建行淮北分行一位负责人表示,在皖北公司进行改制时,该公司尚欠建行4000万贷款。“但改制时并没有给我们通报一声,作为最大的债权人,我们一直蒙在鼓里。”而且,皖北矿业公司产权转让所得、公司剩下的有效资产在此后几乎被处置殆尽,但所得款项分文未还贷款本息。
    2001年4月29日,建行淮北分行紧急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皖北矿业公司必须归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撤消被告的产权转让合同。
    在一审判决中,建行胜诉。建行淮北分行清偿贷款本息债务的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产权转让合同”的撤消请求却被驳回。
    2002年4月12日,建行淮北分行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消“产权转让合同”。当年7月12日,安徽省高院通知当事人,8月27日上午准时开庭。
    2002年8月23日,濉溪县以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名义,下文免去经股东依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胡庆丰的职务,同时又免去了总经理汤德东的职务,并任命县煤炭局局长张玉明为皖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8月24日,濉溪县有关部门又在当天的《淮北日报》刊登了一个“遗失声明”:安徽皖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胡庆丰说,其实这套资质文件当时仍在留守人员的手中);同一天,濉溪县有关官员到县工商局变更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制造”了一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于是,在2002年8月27日的法庭上出现了这样的一幕——胡庆丰和他的两个委托代理人以及新任命的法人代表张玉明与其两个委托代理人;两套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文件同时出现在法庭上。法官只好宣布:延期开庭。后来,法院决定,由张玉明出庭。
    2002年10月1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皖民二初字第11号]):撤消产权转让合同。
    数月“拘禁”
    获悉安徽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后,胡庆丰立即回到濉溪,打算重振皖北公司。
    2002年11月24日上午9时,皖北公司所属的三座煤矿及公司机关副矿级以上干部共25人在濉溪县友谊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研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的时候,被公安干警带走,据濉溪县有关人士称,他们被抓的理由是:非法集会。
    同年12月2日,胡庆丰被“刑事拘留”。12月16日,胡庆丰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他告诉通讯员,“行贿者”是他以前“处理”过的一名职工,该职工提供给濉溪县法院的证据是:他在淮北百货公司买了一个型号为70号的某品牌的空调私下送给了胡庆丰。
    但胡庆丰当庭出具了他手中当初购买该空调的发票。购买地点为淮北九州大厦,型号为60。生产该空调的厂方也表示:“我们从来没生产过70号的空调,而且当时还没有在淮北百货公司投放。”
    尽管如此,一直到2003年6月28日,胡庆丰才被宣告“无罪释放”。
    本报通讯员了解到,对于安徽省高院撤消产权转让合同的判决,淮北友谊汽车修理改装厂厂长张全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安徽省高院对此进行再审。2003年12月16日,省高院下达再审判决([2003皖民二初字第12号]),维持原判。张全贤再次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胡庆丰告诉通讯员,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他会起诉濉溪县有关部门对他实施的长达数月的“拘禁”。但他希望这场官司早点结束,因为皖北公司“再也经不起折腾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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