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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五统一”引发风波

煤炭资讯网 2004-4-18 17:18:52    煤矿新闻
山西煤炭“五统一”引发风波
  山西煤炭“五统一”引发风波

2004-4-12  

改革开放二十年 一下回到五八年

    3月30日,在晋城市一家不起眼的小宾馆里,晋城某发煤站的张经理一见到通讯员,就像见到亲人一般诉起苦来。

    2月28日,晋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了晋市经贸交能字(2004)34号文件。文件指出“根据省、市政府有关煤炭运销管理的规定,凡在晋城市范围内发运煤炭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接受晋城市统一管理,必须全部纳入晋城市煤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煤运公司)的行业管理和晋城市铁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铁路公司)经销范围,签订行业管理目标责任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目前,在晋城市范围内发运煤炭的煤炭经营企业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晋城市煤运公司下属的煤炭经营企业和各市、县煤运公司下属的发煤站等被称作系统内的企业;另外一种是省直、局直计划单列单位(以下简称计划单列单位);还有一种就是不在晋城市煤运公司系统内的当地煤炭经营企业。张经理经营的发煤站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我的日子难过啊!既不是系统内,又不是计划单列单位,处在这种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境遇下,日子是可想而知的。”说话时,张经理一脸的凄苦。

    在34号文件出台前,虽说张经理背后没有大树,但日子还是经较好过的。他的发煤站每成交一笔生意,除了向煤运公司交清政府基金和相关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税外,所赚的利润都是是自已的。34号文件出台后,张经理的境遇就急转直下了。如今,他的发煤站要想成交一笔生意,就要按文件精神,纳入铁路公司的经销范围,也就是要经过铁路公司的手才能进行交易。“买主要由我找,价格由我谈,生意定下来后,我除了要交政府基金和有关税费外,还要每吨多交约20元给铁运公司,这单生意才能成交。同是煤炭经营企业,政府一纸文件就让铁路公司坐地收钱,这太不公平了。”张经理满脸愤懑和无奈。

    据了解,在晋城市像张经理这种处境的经营户大有人在,他们同样对政府的这种做法深感不平,但又无计可施,只好忍气吞声地在晋城市的煤炭市场分得一杯残羹。

    苦诉得差不多了,张经理向通讯员提了个要求:在报道中一定不能提他的真实姓名和发煤站的名称。当通讯员对他投去疑惑的目光时,张经理无奈地说:“我这种处境,一旦被煤运公司知道是我反映的情况,生意就别想再做了。”

    3月30日下午,根据张经理提供的线索,通讯员来到晋城市晋北车站实业总公司了解情况。在该公司副总经理邢志生办公室,邢经理对晋城市煤运公司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采取统购统销的做法只说了一名话:“改革开放二十年,一下回到五八年。

政府两项基金取消了上交的钱却更多了

    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取消了煤炭生产补贴款(以下简称补贴款)和煤炭专项维简费(以下简称维简费)两项政府基金的取消将会使他们的利润空间更大。

    然而,在晋城市,虽然两项政府基金取消了,但统一经营的政策出台后,像张经理这样的煤炭经营者上交的费用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在张经理的公室里,通讯员翻阅了张经理所在发煤站近年来的账簿。以两项基金未取消前已成交的某一笔生意上所交费用明细为例,每成交一吨末煤所需上交的费用为:必威手机登陆在线网页 基金17.42元、补贴款8.71元、维简费4.36元、服务费3.81元、管理费0.83元、铁路修路费0.87元,共合计约36元。政府两项基金取消后,企业将不必上交补贴款和维简费共计15元,那么企业实际上交款应当在21元左右。可是,煤炭实行统销后,张经理要想做成一单生意约是54元;而块煤原来上交约48元,现在却要交到69元。如今,交费后所开票据都没有明细了,只给另外开一张卖煤的税票。

    这样,张经理比政府明令取消两项基金费前还多交约20元。

    而从某计划单列单位提供的去年6月至12月的几张发票看,这些单位每次发煤,市煤运公司都要向他们收取每吨36元的煤款,其实就是各项基金等费用,这说明去年省政府取消两项收费的半年时间里,一直收的是36元钱。

    “更可气的是,我们去煤矿拉煤还得经过煤运公司所设的上站煤管理站(煤运公司所设的卡),从管理站拿到票据才能发货,要想拿票就得交钱,每吨约5元,而煤运系统内的企业就不用交钱。而且所拿到的票据是普通收据,在财务上根本无法下账。”想起这些张经理气不打一处来。

    今年3月31日,在晋城市的高都,晋北上站煤管理站召集该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企业召开座谈会,以规范上站煤管理秩序。其中,会议主要一个精神是,系统外发煤站和计划单列单位经过上站煤管理站时,所交费用由管理站和县(市、区)公司协商定价,范围3至5元之间。“事实上,每次我们都要交5元,如果跨县区拉煤,我们至少要过两个管理站,那么至少要交10元才能过卡。”张经理这样告诉通讯员。

    要想做成一笔生意,就要经过晋城市煤运公司的层层盘剥,无奈之下,张经理只好把生意停了,他说卖得越多只能赔得越多。如今,停了生意的张经理整天被一个问题所困扰着:既然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两项基金来减轻企业负担,为何他们所交的费用反而越来越多?而且这事居然没人管!

维护市场秩序还是扰乱市场秩序

    据了解,晋城市煤运公司多年来受晋城市政府委托,对晋城市范围内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同时,还代政府向各企业收取政府基金。

    2003年6月和11月,煤运公司先后成立了股份制的公路公司和铁路公司,成为煤运公司的左膀右臂。2004年,晋城市经贸委34号文件的出台,使该公司更是如虎添翼,在晋城市煤炭市场足以呼风唤雨。

    今年3月30日下午,通讯员来到晋城市经贸委就该市煤炭统销一事采记了经委副主任张建中。张主任向通讯员解释了34号文件出台的原因:主要是针对目前铁路煤炭运销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市场秩序,净化流通环境,维护全市煤炭销售的整体利益,加强全市铁路煤炭运销管理。实际问题是,省直、局直计划列单位超计划运输影响了晋城地方计划,计划单列单位抢占了晋城市煤炭市场,使晋城市的地方利益受到了威胁。

    利益的争夺,使晋城市不得不采取措施,甚至不惜以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为代价。据张建中主任讲,对于煤运公司如何收费也并不清楚,经委只是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具体的操作经委并不管但有一个原则,煤运公司代政府所收的20元必威手机登陆在线网页 基金和2元水资源费必须保证。同时,他认为,既然是企业,就要体现利润,实行统销铁路公司总的赚点,这也是市场经济的特点。

    然而,通讯员在采访中了解到,1995年省政府曾出台了《关于征收煤炭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其中对于水资源费收取是这样规定的:“山西省境内各级各类煤矿、洗煤厂销售的煤炭,每吨原煤征收2元水资源费;每吨精煤征收3元水资源费。由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并逐级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引黄工程水利设施的建设。”显然,煤运公司是无权收取水资源费的。

    一方面实行市场统销,另一方面又说是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晋城市的这一做法令人一头雾水。

    3月31日下午,通讯员见到了晋城市煤运公司副总经理兼铁路公司经理曹建文。据曹建文经理讲,实行煤炭统销,主要是铁路公司与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签订双向合同,他们与其他经营者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政府基金是从他们所赚取的利润中上交的,所以他们并不存在收费问题。

    晋城市经委一纸文件,使煤运公司系统外的煤炭经营者不得不签这个事实上并不平等的合同,这已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此,曹经理认为,如果对方觉得不平等,可以不签。

    “不签我们就上不了站,买卖还咋做?再说,每个站点煤运公司驻有五六个人,如果没有签协议,这些人就又堵路、又拦车,没办法。”张经理一副任人宰割的样子。

    在晋城市晋北火车站,邵副站长告诉通讯员,从这一做法开始以来,他们站运煤量就在不断地波动,市场并不平稳。

    4月6日,通讯员前往省煤炭工业局采访时,巧遇几位省直计划单列单位的负责人。提及晋城市煤炭统销一事,一位负责人告诉通讯员,计划单列单位都领取了省经贸委批准的煤炭经营许可证,是具有煤炭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同时,他们拥护政府对企业经营进行宏观指导。他还告诉通讯员,他们在晋城当地都进行了注册,照章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而且该交的必威手机登陆在线网页 基金等费用也都交了。“政府授权煤运公司代收基金,我们并没有意见,但煤运公司借机盘剥我们的利润,我们不能答应。”

    当通讯员提及铁路公司的统销采用双项买卖合同时,另一位计划单列单位的负责人以一个具体实例对这一说法予以反驳:“例如,我们买一吨煤坑口价是100元,加上运费和其他费用到我们手里就120元。如果按34号文件执行,我们就必须与铁路公司签订每吨175元(末煤)的‘售煤’合同,然后,再由铁路公司与用户签订每吨205元的‘售煤’合同。这一倒手,铁路公司就可以赚取30元的‘利润’。尽管这些用户本来是我们的长期客户。我们辛苦一番,交纳基金等各项税费后,利润只剩区区几元钱。”

    事实上,晋城市的这一做法与《煤炭法》和国家经贸委出台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相冲突的。《煤炭法》第五十条规定:“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煤矿企业直销。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同时,《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垄断经营。

是管理还是经营,这是一个问题

    晋城市煤炭统销政策的出台,没有使该市的煤炭市场变得井然有序,反而使市场变得扑朔迷离。4月1日,通讯员就晋城市煤炭统销问题采访了山西大学法学院的董玉明教授。董教授对晋城市政府实行煤炭统销持赞成态度,但对晋城市煤运公司既存在管理职能,又进行市场经营表示反对,他认为这样会导致权力异化。以下是通讯员对董玉明教授做的访谈。

    通讯员:董教授,请问可不可以将晋城市的这种煤炭统一经销行为看作一种垄断行为?

    董:事实上这种统一经销模式就是一种垄断行为。我个人一向认为,煤炭不同于普通产品,它是一种公共资源,所以煤炭行业不属竞争性行业而应属垄断性行业,对煤炭经营就应当采取垄断。但这种垄断应当是国家垄断或者政府垄断,而不是企业垄断。

    通讯员:这种垄断经营存在哪些得利弊?

    董:进行垄断经营,能够统一煤炭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使煤炭价格不会存在恶意竞争,可以保护我省的利益。弊端在于垄断经营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引发腐败。

    通讯员:对晋城市授权煤运公司实行行业管理的同时,又进行经营行为来实现煤炭的垄断经营,您怎么看待?

    董:晋城市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赋予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的管理职能,从而在企业之间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成为一种权力的异化,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是一种系统谋利,而不是政府利益。

    通讯员:那么,煤炭进行垄断经营,煤运公司应扮演何种角色?

    董:煤运公司或者像几年前一样,只承担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通过收取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和服务费来体现自己的利益。或者就彻底作为企业进行经营,与其他经营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只能居其一,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和造成腐败。

    通讯员:晋城市目前这种统销方式会对市场有什么影响,原因何在?

    董:让一个企业拥有管理职能进行统销,会造成新的市场混乱。其原因是,政府在政策出台时没有作好调解工作。政府可以动用当前流行的听证形式,听取多方面意见,以避免走弯路。

    通讯员:从法律角度出发,晋城市这一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董:从现行法律来看,晋城市的做法违反了《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合同法》。

    晋城煤炭统销引发的风波如何平息,本报将继续关注。

  

[ 出 自 ]摘自2004年4月10日《山西法制报》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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