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工人50元,井下工人100元,副科级以上干部200元——— 红菱煤矿收“抵押金”买安全? “为什么在所有矿工和干部中强制收取‘安全抵押金’,并规定如全年不出现安全事故,到年底时如数返还,相反则扣下。”从2003年4月开始,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地区的红菱煤矿,3000多名矿工对“安全抵押金”的质疑与反对就从没有停过。那么,这种用扣“安全抵押金”的方法督促“安全”管用吗?昨日,通讯员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出现事故扣抵押金 红菱煤矿是一座大型国家统配煤矿,现有3000多名矿工。2003年4月该矿经研究出台了一项政策,即在全矿范围内实行全员“安全抵押金”制度,地面工人每人交纳50元,井下工人每人交纳100元,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交纳200元。矿上还为此发布了一份名为《红菱煤矿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的红头文件。在通讯员看到的这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出现死亡事故,全矿各单位安全抵押金全部扣除。 政策出台后,遭到了一些矿工的反对和抵制,他们认为,矿上想通过此举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的做法十分不妥,没有一个矿工希望发生安全事故,用正当的方法进行管理和引导,人心顺人心齐,不押钱也出不了事;相反,不解决根本问题,谁心里都不得劲儿,就是押上一千?一万?它有用吗? 也许真的让矿工们不幸言中了。从2003年5月开始,一连两三个月矿上接连出现了几起矿工死亡的安全事故,对此,矿上的领导也很头疼。 由于矿工反对,至今有9000多元“抵押金”没有收上来。 30多万抵押金不给退 该矿的党委副书记和安全监察处长告诉通讯员,通过长时间的施行以及职工们的反映,设立“安全抵押金”的做法确实有些不符合该矿的实际情况,推行的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矿方原本良好的初衷。有鉴于此,从2004年该矿已经废止了“安全抵押金”制度。 但矿工们还是不满意,因为矿方并没有将收上来的总共30多万元的“安全抵押金”返还给矿工们。矿工们认为,既然抵押金这个政策从制订到施行有“问题”,那到最后就应该把钱返还给他们。 对此,矿方直到现在的回答仍是“钱不能给退”,原因还是“这是矿里的决定”,而且矿方希望矿工们明白,这笔钱不是违规、违法收取的,而是有国家相关规定和办法作为依据的。采访的时候通讯员了解到,矿方已经将这笔钱当作了今后的安全奖励基金,准备专门用于对安全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收取抵押金有法可依? 作为收取抵押金的依据,矿方向通讯员出示了今年1月份国务院刚刚下发的一份《决定》,其中第18条指出,“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是“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但是采访中,红菱煤矿的党委副书记明确表示,由于矿工们的意见和一些其他原因,收上来的抵押金钱并未用于任何事故的处理,一分也没有动过。 当通讯员问道,为何矿上收取抵押金的时间比国务院下发《决定》的时间早了将近一年,并且决定中,允许向企业收取“安全抵押金”,而没有允许向矿工收。矿方负责人称,由于去年3月份前矿上发生了一起相当严重的伤亡事故,他们才想到了这个办法,想遏制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红菱煤矿附近的一些矿早就采取了这种方法。 还咨询了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安全技术处,在听过通讯员上述的情况介绍后,该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煤矿在依法制订各种政策的前提下,应该使所制订的东西符合实际,符合矿工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工作贴近矿工,真正有利于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