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6
青海省紧急通知,将对全省所辖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立即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决不允许死灰复燃。
为保持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的形势,紧急通知中明确,全省所有基建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安全预评价、专项审查等,合格后方可施工或投入生产,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将被责令停产;逃避监管的“长期”基建矿井要限期整改,凡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为提高青海省煤炭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全省所有煤炭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制度。集中开展煤矿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一通三防”专项整治,建立瓦斯事故和各类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