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4年 第 6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将申请2005年煤炭出口配额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2005年煤炭出口配额数量为8000万吨。
二、煤炭出口配额依据申请单位以往的出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各申请单位申请数量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分配。
三、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凡符合条件的煤炭出口单位均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