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开审特大瓦斯煤尘爆炸案 矿主被控四项罪名 | ||||||
煤炭资讯网 | 2003-9-3 17:12:22 煤矿新闻 | |||||
徐州开审特大瓦斯煤尘爆炸案 矿主被控四项罪名 2003年09月03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开庭审理两年前发生的“7-22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案,事故责任人、矿主庄金才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故意杀人罪”等四项罪名。涉案的另外三名被告人同时受审。 新华社报道说,2001年7月22日,徐州市贾汪区岗子村五副井发生了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92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8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3月,被告人庄金才与岗子村签订了承包“五副井”经营协议书。在建井过程中,庄金才明知岗子村“五副井”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系“独眼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作为生产井施工,却投入资金准备生产。2000年初,在明知“五副井”无循环通风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合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庄金才为了自身利益,违反用工制度,非法组织工人冒险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庄金才和其他参股人员极不负责任,管理松散。生产中,井下工人曾多次提出“矿井下干燥,煤尘大,又没水,通风不好”等事故隐患,但庄金才听之任之。 在生产期间,徐州市贾汪区煤炭管理局、贾汪镇煤炭工业公司曾多次对该井进行安全检查,多次提出整改措施,并发出《煤矿隐患整改通知书》,但庄金才均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2001年6月16日,庄金才在接到贾汪区乡镇煤炭领导小组下达的《停产整顿通知》后,故意隐匿部分炸药、雷管,仍让工人在井下生产作业。7月13日,在井下事故隐患没有排除、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庄金才又擅自组织工人恢复生产,导致7月22日五副井“因独眼井生产,违规放炮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庄金才在明知爆炸物品是国家专控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的情况下,私刻公章,冒用岗子村“五副井”的名义,非法购买炸药22.92吨、瞬发雷管5.9万枚;2002年4月,他还与股东权某一起虚报注册资本150万元,成立徐州海程物资贸易公司;在任五副井井长期间,庄金才因与合伙人张某发生矛盾,还雇佣曹召玉、汪胜来,于2000年12月31日在韩桥煤矿矸子山附近用匕首将张某杀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庄金才无视国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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