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
2003-09-02
近日,河南省政府公布了第五批取消、下放和移交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煤炭方面的有七项。其中,开办煤炭企业审批事项的取消,引起了较大关注。在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全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的关键时期,此举对全省煤矿的管理有什么影响呢?通讯员为此走访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
据李恩东介绍,取消“开办煤炭企业审批”事项,并非是放松对各类煤矿的管理,而是出于减少办事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考虑。这个审批事项,由原煤炭工业部于1997年5月19日颁布的《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正式确定。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宣布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这次省政府公布取消这一事项,并不意味着开办煤炭企业的条件放松了,标准放低了,煤炭企业的开办仍然要依照《煤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他说,按照《煤炭法》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符合全国及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有经过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企业划定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有经过批准的地质报告;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有环境保护方案等。他特别指出,今后,尽管开办煤炭企业不再进行审批,但是煤矿投入生产前,必须要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是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三是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是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是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是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是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此外,还要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李恩东强调,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建煤矿,就拿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更不能从事煤炭生产。如有违犯,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煤炭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可以说,取消“开办煤炭企业审批”,绝非是放松了开办煤矿的条件。
李恩东告诉通讯员,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年初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尽管比较稳定,但零星事故不断。省煤炭工业局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在这方面还将进一步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管理力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把好发证关,确保全省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