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公布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自此,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有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形成了有法律依据、比较规范的淘汰机制。该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两米,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等,共计20条。
煤矿安全监察二司司长王树鹤解释:“基本条件”实际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低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将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这些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 。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标准,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 民政府强制关闭。这将淘汰落后矿井、推进煤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该规定对国有煤矿也具有约束力。目前,地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出现滑坡现象,近年来重特大事故也比较多。出于这一考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把原来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 件的规定修订后上升到整个煤炭行业。如果国有煤矿达不到基本条件,该停产整顿就得停产整顿,该关闭就得关闭。
摘自煤炭信息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