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事故一天多 依法罚款8万元 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从严执法力度大 许立民
近日,濉溪县新杨煤矿因迟报事故45小时,被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法罚款8万元。这是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具体行动。 针对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连日来,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分类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2003年7月12日13:15分,淮北市濉溪县新杨煤矿508工作面在改棚时因职工违章作业,发生冒顶事故,致使一名采煤工被埋致死。但该矿直至7月14日11:00分才向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报告,迟报事故长达45小时。这是淮北地区近几年来从未出现过的违法现象。为使该矿认真吸取教训,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的规定:煤矿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淮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该矿实施罚款8万元,并在淮北地区进行通报。对该矿产生有力震慑,也促进了该地区各类煤矿安全法制意识的提高。(许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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