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保局与市煤炭管理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禁止在市区内销售和燃用超标煤炭的通知》,严禁所有煤炭经营单位向市区内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含硫量大于0.8%、含灰份大于20%的煤炭及全硫份大于0.6%的型煤。
对煤炭经营单位的超标煤炭,要进行清理登记并上报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待进行强制性“固硫降灰”处理后方可销售。同时还规定凡在市区内销售、运输、燃用的煤炭,必
须具有国家、省、市认定的监测部门出具的煤炭化验单。严禁在市区的各类市场、建筑工地、商厅、摊点及居民用炉灶散烧原煤。型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煤灰经营资格证书》,所生产的型煤必须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