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7-29
从8月1日起,云南全省范围内的所有煤矿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只有具备这5证的煤矿才能从事煤炭生产,不具5证的煤矿将一律清退出煤炭市场。
据介绍,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生产活动。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在矿井内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此外,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凡是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同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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