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7-29
澳大利亚煤矿安全状况一直保持世界最高水平。从1979年至今的20多年来,全国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6起,全部是瓦斯爆炸或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死亡69人。在澳大利亚,按照年平均10万人死亡率统计,采矿业低于林业和渔业;按照各行业死亡事故次数统计,采矿业低于农林渔业、运输业、建筑业和制造业。
澳大利亚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完善的过程。198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94年参照该法制定了《矿山安全卫生法》,并规定每五年修订一次。《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法》和处理相关事务的法律,规定了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对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认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应采取的行动,并就如何行动提出建议;举办考虑公众利益的论坛,从而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制定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政策和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民关注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审查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和判决,为制定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和作出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判决提供咨询和建议;颁布国家法规和标准等。
澳大利亚联邦各州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例如,《新南威尔士州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了工作中健康、安全和福利的一般规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立、职权、权力;对事故和其他事件的通报;职业安全健康监察等。关于煤矿安全,该州1982年制定了《煤矿管理法》,1986年制定了《煤矿(监督员)资格管理条例》,1999年9月颁布实施了《新煤矿规程》,并列入《煤矿规程法令》中。
《煤矿管理法》在危急情况下监察员的权力中规定,如果某监察员认为某矿出现了与矿山管理控制有关联的事情、迹象,已经或即将威胁该矿任何雇员的安全或健康,可给该矿的矿主或经理下达一个通知,下令要求矿主和经理:1立即从该矿或某部分撤出人员;2将该矿无限期地封闭或封闭到监察员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不执行命令的人员应判为蔑视法规。
由于有完备而且严格的法律保障,新南威尔士州的煤矿矿主从未发生过抗拒监察员下达的通知书要求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