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供本报专电(通讯员田雨)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在30万元以上的,最重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破坏
矿产资源犯罪作出司法解释。
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是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资产大量流失,
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运用刑罚手段
遏制这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将
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的3种情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
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
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上述情形之一,且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
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43条还规定了相关处罚标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
严重破坏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司法解
释进一步明确: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
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
于刑法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司法解释还对“破坏性采矿罪”作出明确。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
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采取破坏性的
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司法解释明确为:“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
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应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
论,人民法院负责对鉴定进行查证。对主管部门做出的程序合法、内容
属实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要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