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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永泰煤矿“5·20”瓦斯爆炸事故聚焦

煤炭资讯网 2003-6-20 18:54:57    煤矿新闻
安泽县永泰煤矿“5·20”瓦斯爆炸事故聚焦
安泽县永泰煤矿“5·20”瓦斯爆炸事故聚焦

    2003年5月20日7时许,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永泰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过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历时135个小时,井下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尸体全部出井。此次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5.71万元。
  目前,该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省市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事故煤矿将受到严肃查处。
  30万吨的煤矿没有“准生证”
  永泰煤矿于1998年筹建,规划设计能力30万吨/年。1999年开始“一通三平”工作,2000年开工,2001年两个井筒贯通。事故发生前,正处于非法基建井下作业状态。
  安泽县属省级贫困县,多年来县委、县政府立足于本县资源条件和人文环境,提出优化投资环境,尽快改变山区贫困面貌的发展思路。但其一味注重经济建设,未能将依法治县、安全生产置于发展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样的高度来认识。
  县政府坚持重大项目边申办、边建设的指导思想。而行政审批申办过程漫长,直到事故发生前,永泰煤矿也未获得开工建设必备的法定行政审批。当时永泰煤矿主要系统基本形成,但仍未领取采矿许可证。
  2003年5月20日6时,永泰煤矿32名矿工在未召开班前会的情况下,陆续下井。6时58分,井下“轰”的一声闷响,副井有烟尘喷出,引风道及井塔两侧砖墙倒塌,5分钟后主井有浓烟冒出。32名矿工只有7人被救出井,其余全部遇难。
  据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通风系统不完善,201回采工作面负压通风区风量不足,201回采工作面以里三个掘进工作面局扇通风产生循环风和串联风,造成瓦斯积聚,南三巷工人在检修煤电钻过程中矿灯灯头脱落,芯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祸起非法基建
  永泰煤矿的办矿主体是原安泽焦化总公司,2003年4月2日改制为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是原煤开采、煤炭焦化、煤气发电、餐饮服务等为一体的大型企业,近两年来上交税费占到全县可用财力的近70%,是安泽县的经济支柱和主要财源。
  1996年,安泽县地方国有煤矿——岭底煤矿取得下庄井田探矿权。1998年,安泽县委、县政府将岭底煤矿整体划转原安泽焦化总公司。2000年8月,在县政府协调推动下,原安泽焦化总公司巧立名目,以人工探矿、县营岭底二矿的名义,正式开工建设永泰煤矿。
  2000年8月8日,原安泽焦化总公司与福建一矿建工程队签订永泰煤矿施工合同。时隔不到一年,当主副井施工到230米处时,焦化总公司聘请杨永强为基建施工负责人,不久与其签订基建施工合同,并于2002年8月21日任命杨永强为矿长。
  永泰煤矿投资主体先为国有企业,办矿环境相对宽松。2003年4月当基建临近尾声时,原安泽焦化总公司改制为由个人控股的民营企业———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
  太岳焦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梁虎,是县人大副主任。他的双重身分将被监督的对象与监督实施的主体集于一身,这在法理上说是行不通的,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着。
  由于安全监管缺位,永泰煤矿开工时和非法基建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外部安全监督,加以承建单位缺乏施工队伍应有的资质,施工组织混乱,井下竟布置了13个掘进头,风量不足,4个包工头受利益驱动,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终于酿成了“5•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调查组认为,太岳焦化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无证非法投资建设永泰煤矿,对承建单位质量把关不严,对永泰煤矿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以包代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纵容导致失控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方的口径不尽相同,甚至有许多相互矛盾之处。
  唐城镇政府言,2003年3月就对该矿下达了关闭通知书,4月29日配合有关部门对井口封闭2/3。5月12日发现永泰煤矿有生产迹象、地面正在修建房屋后,于次日安排上庄村委会书面通知停止招收新工人,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采取矸石堵路措施,并在15日挖断入矿道路。
  县国土资源局则称,在今年3月14日前的检查中,发现永泰煤矿以送电抽水为名,擅自进行基建,立即报告县政府,对该矿进行断电处理,以后分别在3月25日、3月29日、4月9日、5月12日多次复查,未发现基建迹象。
  县电业局于2000年8月15日,在永泰煤矿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给该矿送电。2002年和2003年,曾按照县安委会的指示,两次停止送三相用电,并采取取走T接熔管、勾掉铝线等措施。
  县公安局在2000年至2001年底,共向永泰煤矿审批供给炸药7吨多,雷管6000余枚。后有一段时间停供爆炸物品,但从2003年4月起恢复供应,共审批供应炸药1.3吨,雷管2800余枚。
  永泰煤矿自建矿以来,共非法生产原煤1.5万吨,全部以国有岭底煤矿名义,通过南湾煤检站销售给山西太岳焦化有限公司。南湾煤检站收取吨煤42.19元的费用,共计63.29万元。
  事故发生前,安泽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对永泰煤矿进行了一定的监督与管理,但终于未能有效制止事故的发生。该矿得以开工,是因为有关部门把关不严。非法基建过程中,有关部门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没有按照省政府关闭非法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甚至执法犯法,开办非法矿井。同时,永泰煤矿长期以来的非法行为,给邻近煤矿起了
示范作用,类似永泰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非法建设的尚有相邻的永兴煤矿、永安煤矿。由于非法煤矿对局部市场的冲击和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导致全境煤矿疏于安全投入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安全隐患不能有效及时整改,违章作业不能杜绝。
  永泰煤矿在未经办矿审批、采矿登记、设计审查、开工报告、筹建许可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出面协调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又将其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生命工程,将投产列为2003年党政主要工作目标,其结果必然导致监管乏力,是典型的重经济建设、忽视依法行政的案例。
  由于政府的放纵和不依法行政,部门监管只能隔靴搔痒,而政府实际成了催生事故的温床。促进经济繁荣固然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但在法治社会中,依法办事是首要的行为准则。认清这一点,这样的悲剧才能少发生一些。



来源《中国煤炭报》


     编 辑:远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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