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3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条例》确立了两大安全监察制度: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1、强制检验制度。特种设备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2、执法检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3、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4、监察责任制度。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该条例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