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胜利二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 ||||||||
煤炭资讯网 | 2003-5-3 14:14:32 煤矿新闻 | |||||||
2003年4月26日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水害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于4月18日进行了通报。4月22日23时40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高山乡胜利二矿(乡镇有证)又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5名矿工被困。经全力组织抢救,截止26日上午10时,生还8人,发现4人死亡、还有3人下落不明。 为切实做好煤矿水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强调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好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防治水措施。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防治水的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认真解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防治水的各项规定,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措施不落实不得安排采掘生产工作。要认真做好矿井水害分析预报工作,做好地面防洪和井下探放水工作,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矿井防治水的管理,组织全面开展一次矿井防汛和井下防治水的技术业务分析和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同时严格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水有关工作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四、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察,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于矿井汛期“三防”工作不到位,井下防治水规定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严格行政执法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