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市某公司诉称其于2002年9月用现金购买被告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煤矿地销煤650吨,被告给其取货凭证即地销煤专用本,后在其取货时,被告称地销煤价格上涨,不补款不让拉煤。因其与其他客户签有购销合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被迫补交了29701元,才取得货。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市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地销煤差价款29701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告补交差价款属同意变更合同,其诉称是被迫补交而又提交不出有力证据,故不予采纳。依据《民诉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作者:邓海兵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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