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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沿线矿山8月底前全部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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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讯网 |
2003-4-15 11:20:10 煤矿新闻 |
国土资源部要求: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沿线矿山8月底前全部关闭
国土资源部要求:风景名胜区和铁路、公路沿线矿山8月底前全部关闭 |
根椐国土资源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部署,全国各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的矿山将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关闭。 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关于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下发前已在上述区域内采矿的持证矿山,限期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关闭。对逾期未关闭的和通知下发后仍在上述区域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管理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土资源部还对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做出具体部署。有关部门将全面清查勘查开采活动开展砂石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和钨、锡、锑、稀土等优势矿产等专项整治。对重要矿区、重点矿种进行清查,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及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对整改不合格的小矿山等,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要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非法办矿、干扰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在管理中越权违规发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而未得到查处或因查处不力未得到制止的,将依法追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根椐部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将加强对本行政区海域或相邻海域内勘查开采海砂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海岸巡查,取缔无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采砂活动。对所有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砂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无证采挖的海砂矿产,并处罚款。全面清理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未经依法审批转让,或采取以“承包”、“出租”为名,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开采、经营而坐收“承包费”、“租赁费”或“管理费”的,一律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进行处罚。开展钨、锡、锑、稀土等优势矿产的专项整顿。自即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止,停止颁发稀土矿产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稀土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办法,并实施锡、锑矿产开采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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