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石岩村680名村民的利益谁来保护
本网讯:在陕西府谷县,一个被发包转包了近十年的集体煤矿,由于发包方的变更,却引来了一场难舍难分的意外——官司。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自1994年10月19日承包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办煤矿后,由于公司改制,其将煤矿租赁给了本公司副经理苏三晓经营,2004年后,随着煤炭市场的持续好转,从惨淡经营的荆棘中迈步的五矿公司和苏三晓却被发包方----黑石岩村民小组推上了被告席。问题何以发展到如此境地,记者在对该煤矿调查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值得深思。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何以状告承包方 1994年10月19日,作为发包方的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正式签定该煤矿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12年,从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在承包期限内每年向黑石岩村委支付3000元的承包费用;12年煤矿工业广场占用费5万元,分别在1994年内交1万元、1995年年底前交2万元、1996年年底前交2万元。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办矿时,黑石岩 村586口人,人均收入100多元,在1995年村民还是靠煤油灯照明,为了解决村民的照明和就业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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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苏长计向律师介绍案情 |
问题,改变经济落后面貌,他们研究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煤炭资源,于1994年1月由该村民委员出面,逐级向县、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黑石岩煤矿,1994年8月14日,榆林市煤炭局批准了黑石岩村办煤矿,限定年产为6万吨,并发给了前期允许办矿证件,待矿建成后再领取相关正式采矿许可证。由于该村委会资金短缺,村民又拿不出分文,时任村委会主任郝文孝多次引资,前两家均因地域偏僻,煤炭市场前景不好,不愿投资,最终以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在当地有其它投资企业为由,由乡政府出面,同该公司达成了投资70多万元资金筹办黑石岩煤矿,黑石岩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五矿公司出资金,按照以上合同,1996年1月煤矿建成,同时也办齐了相关证件,投资方开始承包经营,黑石岩村586口人从此也告别了祖祖辈辈点灯靠油的历史,用上了电,全村60名剩余劳动了在矿上就业,人均年收入以下由100元增加到1000元以上。由于90年代后期整个煤炭市场暗淡,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的黑石岩煤矿连年亏损,再加上该公司改制,决定将煤矿于1999年12月12日承包给公司副经理苏三晓开采经营,期限为10年,到2009年终结。 2000年5月,就在煤炭市场逐步好转之时,黑石岩村下属的5个自然村民小组之一的黑石岩民小组长郝埃仁带领部分村民以矿址在本村民小组地盘为由,向村委会讨要采矿权,对煤矿围攻,因为黑石岩村民小组的围堵,造成黑石岩煤矿不能正常生产。承包方苏三晓要求乡政府协调。2000年5月22日,在三道沟乡政府张外生副书记、刘奇山副乡长等人组成的工作组,召开了关于把黑石岩煤矿产权转移给黑石岩村民小组的专题会议,在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与黑石岩自然村村长郝埃仁签定了一份“黑石岩煤矿权属转移协议书”,协议约定对五矿公司以及后来的承包人苏三晓的权利责任继续履行,产权归属为:黑石岩自然村。 签约之时黑石岩村委会支书郝文孝召集了其他四个村子的村长谈起此事,结果四个村长无一人同意,被强制性的变更到了黑石岩村民小组,从此这个曾经属于全村现有680余人的村办煤矿变成了一个只有260人的黑石岩自然村村民所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2005年4月,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郝媚枝以承包方拖欠承包费不按照操作规程开采,导致煤矿地表塌陷等理由,一纸将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煤矿经营人苏三晓告上了法院。 案情扑朔迷离,投资承包方为何败诉 2005年4月1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包方:黑石岩自然村(村民小组)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诉称, 在199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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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守护煤矿不让生产 |
月19日村委会代表其与承包方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签订的《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承包方(五矿公司)违背合同和补充协议条款,拖欠承包费,并将煤矿违法转包给苏三晓经营,苏三晓经营期间又掠夺性开采等为由,诉请法院判决终止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将煤矿移交黑石岩自然村管理经营;由承包方(五矿公司)支付所欠其2004年煤矿承包费10200元、风井口费20000元及2005年的各项费用和破坏性开采造成山体塌陷对黑石岩自然村的全部损失。然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委托的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鉴定机构西安市科技咨询中心鉴定为依据,判决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向黑石岩村民小组支付2004、2005年度承包费、倒渣费、房屋租赁费、风井口费共计60400元;并将黑石岩煤矿移交黑石岩村民小组管理经营。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出示黑石岩煤矿前期办矿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仅凭乡政府和黑石岩村民小组2000年5月22日未经全体同意,单方面形成的《煤矿经营补充协议》,就将该矿的采矿权判给了黑石岩村民小组,被告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苏三晓以煤矿是于黑石岩村委会 合办承包为由,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12日进行了终身判决,维持了榆林市中院判决。
发包方到底是谁、680名村民利益谁来保护 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承包合同中甲方的印戳是“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村民委员会”,但为什么将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及后来经营负责人苏三晓告上法院的是“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村黑石岩村民小组及该村民小组负责人郝媚枝”呢?黑石岩村及该村负责人那里去了?追溯煤矿渊源,煤矿的主人到底是谁? 就法院的判决,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请教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黑石岩煤矿是黑石岩村委会下属五个自然村在内的黑石岩行政村的煤矿,而不是属于黑石岩村民小组所有,因此,黑石岩村民小组不具备诉讼人的主体资格。法院在判决时,将1994年10月19日黑石岩村民委员会与五矿承包合同解释为:“黑石岩村委会向黑石岩村民小组转让黑石岩煤矿时,是否征得其他自然村的同意不属于本案处理事项,本案不予涉及”的解释,将煤矿判给了黑石岩自然村民小组,煤矿所有权判给了黑石岩自然村后,黑石岩村委会下辖的另外4个自然村村民认为煤矿的经营权不能只归黑石岩一个村民小组所有,是现在的680名全体村民的资财,不应该由法院的一纸判决成为一部分人的财产,为少数人谋利益。村民请教相关法律界人士,结论是高院的终审判决,再申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而且黑石岩村委会不是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诉和提起再审的权利,他们只好再次找到败诉的榆林地区五金矿产化工对外贸易公司,以(五矿)败诉的身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重审,听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村民在耐心等待的同时,还四处奔波,请求新闻媒体呼吁,为全体村民争回黑石岩煤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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