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加强伤病职工护理及其费用管理,建立有效的护理和费用管控机制,切实维护伤病职工利益,降低不合理地护理费用。日前,安徽淮北桃园矿结合本矿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伤病职工护理管理办法。
加强护理人员的护理质量,成立护理队。护理队成员从矿退休身体条件较好、无传染性疾病、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中聘用。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原则上每位工伤职工只能安排一名护理人员,如因伤势较重,需多人护理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营矿长审批,到社保部门备案后,社保部门方可安排多人护理。凡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住院的护理必须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后,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安排一名护理人员护理。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安排护理人员护理。如因情况特殊或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社保部门可安排一名护理人员护理。职工因病住院,对生活不能自理、住院时间超过20天的危重病人,社保部门可安排一名亲属护理。
夫妻双方均为桃园矿职工,其中一方为生活不能自理且住院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危重病人,经双方单位协商,可安排另一方护理,护理期间工资待遇按地面护理岗位执行,其他按护理规定办理。护理队护理人员月基本工资260元,护理期间正常发放,没有护理任务的每天必须到社保科点名方可发放。安排护理工伤期间享受交通费。淮北、宿州及附近地区每月不超过三趟,标准为宿州市20元/月,淮北市50元/月,外地的根据实际发生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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