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淮矿安〔2010〕324号文件规定,安徽淮北桃园矿出台了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和跟值班管理实施细则,有力地促进了年底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该矿严格规定,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数不得少于5个,各系统分管领导和副总工程师轮流带班下井,确保全天24小时都有领导在井下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矿领导下井带班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矿总值班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担任主值班,其他人员担任副值班。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矿总值班接班人员严格执行前一日上夜班、第二天上中班、第四天上早班下井带班制度。矿总值班人员带班下井必须由主值班带队,在矿没有特殊安排的情况下,到本组所承包区域进行安全巡查,特殊情况下到矿指定重点盯防场所、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带班检查。
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每班必须有一名管技人员下井跟班,掘进各队为副工长及以上管技人员,实习期未满的技术人员不得跟班。如果出现空班,责任跟班人员一律给予免职处分。科区跟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负责带领本班人员排队候罐,排队乘车,集体升入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凡采、掘区队跟班人员一律现场交接班,双方必须使用施工地点同一部电话、同一时间段汇报调度所。辅助各单位跟班干部到岗、离岗汇报时间间隔不少于8小时,实行井下交接班,确保24小时有一名干部在井下。未实行井下交接班的或汇报间隔时间不足8小时的,一律给予诫勉或免职处分。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正职、主管技术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4个,副职、一般干部原则上一律跟小班,特殊情况除外。凡是完不成的,少一次罚200元。跟班干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将确认情况及当班作业人数等汇报矿调度所,调度所下达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排查和处理,对当班不能落实整改的安全隐患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与下一班交接清楚,并向矿调度所汇报。跟班期间现场发生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跟班人员要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并迅速向调度所进行准确汇报。基层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干部,不允许队长和见习技术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接听值班电话,严格执行淮北矿业“禁酒令”。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当日本单位生产、安全工作指挥和协调,负责考勤和计件记分,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认真填写好安全确认、零星人员汇报等各项记录。值班人员值班前一天上夜班,对值班当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调度所、安监处进行汇报,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追查,而且要参加矿组织召开的追查会。
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凡带班出现空班或者未实行交接班等违反下井带班、跟班制度的,严格按照国发 2010〕23号文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进行处理。实行跟矿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井下生产、辅助单位跟班人员每次跟班下井必须向矿调度所汇报不少于3次,调度所负责考核,纪委、组织部加强监督,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建立带班、跟班专项稽查机制。矿纪委、组织部、工资科、安监处组成专项稽查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稽查,每周不少于1次,如有违反规定的,严格处罚到位,并及时进行通报。矿各级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情况公示具体由安监处负责,于次月5日前在副井口等候大厅公布。值班人员班中饮酒的,按淮北矿业“禁酒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值班人员班中离岗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且联系不上的,一律给予免职处分。对于未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跟班制度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职工有权进行举报。同时,对于无领导下井带班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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